Page 92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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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申請     資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               派出機構應自       受理之   日起
                                  30  日 內 將 申請  資 料 、 初 審 意 見 及 驗 收 意 見報     銀監會,同時       將初
                                  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            上一  級銀監會     派出機構。     初審過程中,       擬
                                  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          派出機構應      將驗收結     果書面通     知申請   人。  驗

                                  收不合格者,       申請  人可以在接      到通知書之日起          10  日後向  擬設機
                                  構所在地銀監會        派出機構重      新提交設     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        到完
                                  整申請   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  做出批准或不批准之決定。
                                                        到設
                                                            立批准文件
                                  經批准設     立者,應在收  辦理登記     ,領取營    業執  並領取  金融   許可證後    ,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照。
                          2.   外資金融機構之變更


                            外資金融機構之         變 更 事 宜 ,應依其章程或合資經             營 合同  辦 理。但    下列
                        事 宜 之 變 更 ,其中    前四   項須經中國銀監會          審批  , 後 三項須經所在地銀監會
                        派出機構    審批   ,並依法    向工   商行政管理機關        辦理有關     登記  :(1)   外資法人機
                        構調整或     轉讓註    冊 資本、    變  更 持 有資本總     額 或者股    份  總 額  10%  以上之股
                        東;(2)   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                  變更營運    資金;    (3)   修改章程;

                        (4)   外資金融機構    更名;(5)    外資金融機構在同         城內變更營      業場所或地     址;(6)
                        外資金融機構       轉入  信貸資   產;(7)   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          息資產。

                          3.   外資金融機構之終止


                            首先  ,外資金融機構自行           終止   業務活動者,應當在           距 終止   業務活動之
                        30  日前  以書面形式     向中國銀監會提出          申請  ,經中國銀監會        審查批    准後予   以
                        解 散 並 進 行 清 算。其     次 ,外資金融機構無力           清 償 到期   債務者,中國銀監會

                        可以  責令   其 停 止 , 限期清    理。在    清 理 期限   內,  已 恢復償    付能力,     需 要 復 業
                        者,  必 須 向 中國銀監會提出         復 業 申請   ;超過    清 理 期限   ,仍  未 恢復償    付能力
                        者,應當     進 行 清 算。外資金融機構          清 算之具體事      宜 , 參照   中國有關法律、
                        法規之規定      辦 理。  清 算 終 結 後 ,應當在法定         期限  內 向原   登記  機關   辦 理 註 銷

                        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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