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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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1 91
監管;
F. 獨資 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 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
有關主管當 局同意其申請 。
最後 ,《外資金融機構行政 許可事項實施 辦法》第 19 條規定, 設
立獨資 財務公司或合資 財務公司, 除滿足 上述條件外, 另應滿足 本
辦法第 9 條規定的 審慎性條 件,包括:具有合理的法人 治理結構;
具有 良好 的持續 經營業績;按照 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告 ,且會
計師 事務所對 申請 前 3 年的財務報告持 無保 留意 見;無重 大違法違
規記錄
良好
他審
法律法規對金融業投資人的其 ,無 不良信用 記錄 ;具有 他相關要 的行業 求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 聲譽 和社會形 象;符合
慎性條 件。
(4) 外資金融機構之 設立程式
《外資金融機構行政 許可事項實施 辦法》第 10 條規定, 設立獨資
銀行、合資銀行以及獨資 財務公司、合資 財務公司可分為 「申請 籌
建」和「申請 設立」兩個階段。
A. 籌建 階段
籌建 申請 ,由銀監會 受理、 審查 和決定。 申請 者,應 向銀監會提
交 申請 資 料 ,並 向 擬 設 機構所在地銀監會 派 出機構 抄送申請 資
派出機構應當自收
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
20 日 內 向 銀監會提出 書 面 意 見 。銀監會應自收 到申請 資料之日起
到 完整
資 料
申請
之日起 6 個月 內, 做出批准籌建 或不批准籌建 之決定。
申請 人自收 到籌建 批准文件 之日起 15 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
監會 派出機構 領取設 立申請 表。 籌建期 為自 領取設 立申請 表之 日
起 6 個月 ,6 個月 內未能完成 籌建工 作者可以 申請延 期,籌建 延
期之最長期限 為 3 個月 。
B. 設立階段
設立申請 ,由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 派出機構 受理和 初審驗 收、
銀監會 審查 和決定。 申請 人應 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 派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