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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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法律制度體系        始逐步建     立,目   前已   制定和頒布       200  多個涉外經濟法律法
                        規、  參加   100  多項國際條約,並與          150  多個國家    簽訂雙邊     經貿協定、與       70
                        多  個 國家  簽訂  投資保護協定、與           40  多 個 國家  簽訂避免雙      重 課稅   協定。其
                        中,有   不少   內 容 是屬於或涉及涉外金融法者,因此,就涉外金融法之法律

                        淵源  而言,    不僅  體現為國內之涉外金融法律法規,亦體現為中國締結或                             參
                        加之  雙邊  或多   邊國際條約。
                            隨著中國加      入  WTO  ,金融   市場逐步開放       ,原有之涉外金融立法            已無法
                                                                                        容對涉
                                     勢之變化。為此,中國
                        完善因應    新情  進行修訂,以     履行其    入世  已根據前述       WTO  相關協定之內  容,詳後闡述。
                                                                 ,至於具體內
                                                          之承諾
                        外金融法規







                        一、涉外金融機構之概念與分類



                            涉外金融機構是指依法            設 立、其資本構成具有涉外因素之金融機構。
                        涉外金融機構可分為以           下三類:

                            1.   外資金融機構:指由外國之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全部或部分投
                               資,在    東道  國境內    設立之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進一步言之,外
                               資金融機構可       再分為獨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二種。

                            2.   外國金融機構代表機構:指外國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在                            東道  國依
                               法設立之     從事諮詢、聯       絡、市場    調查等非經      營性活動之      派出機構。
                            3.   境外金融機構:指一國境內之金融機構在境外                      設立和收     購之從事金
                               融業務之機構。

                            以下即針對前述        三類涉外金融機構之法律制度分別                  進行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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