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6 - 中國金融法
P. 916
906
融法律制度體系 始逐步建 立,目 前已 制定和頒布 200 多個涉外經濟法律法
規、 參加 100 多項國際條約,並與 150 多個國家 簽訂雙邊 經貿協定、與 70
多 個 國家 簽訂 投資保護協定、與 40 多 個 國家 簽訂避免雙 重 課稅 協定。其
中,有 不少 內 容 是屬於或涉及涉外金融法者,因此,就涉外金融法之法律
淵源 而言, 不僅 體現為國內之涉外金融法律法規,亦體現為中國締結或 參
加之 雙邊 或多 邊國際條約。
隨著中國加 入 WTO ,金融 市場逐步開放 ,原有之涉外金融立法 已無法
容對涉
勢之變化。為此,中國
完善因應 新情 進行修訂,以 履行其 入世 已根據前述 WTO 相關協定之內 容,詳後闡述。
,至於具體內
之承諾
外金融法規
一、涉外金融機構之概念與分類
涉外金融機構是指依法 設 立、其資本構成具有涉外因素之金融機構。
涉外金融機構可分為以 下三類:
1. 外資金融機構:指由外國之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全部或部分投
資,在 東道 國境內 設立之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進一步言之,外
資金融機構可 再分為獨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二種。
2. 外國金融機構代表機構:指外國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在 東道 國依
法設立之 從事諮詢、聯 絡、市場 調查等非經 營性活動之 派出機構。
3. 境外金融機構:指一國境內之金融機構在境外 設立和收 購之從事金
融業務之機構。
以下即針對前述 三類涉外金融機構之法律制度分別 進行評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