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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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09
者主要股 東還 應當具備 下列 條件:
A. 為商業銀行; B. 在中國境內 已經 設立代表處; C. 提出 設 立 申請 前
1 年年末 總資 產不少 於 100 億美元 ;D. 資本 充足 率符 合所在國家或
者地區金融監管當 局以及國務 院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之規定。
(2) 外資 參股證券公司之 設立條 件
首先 ,依據 《外資 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 》第 6 條規定, 設立外資
參股證券公司應當 符合下列 條件:
註冊資本 符合《證 券法 》之規定; B. 股東具備本規則規定之資 格
A.
條件,其出資
中國
員不少
會之規定 取得證 比例、 出資方式 格 之人 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於 30 人,並有 C. 按照 必 要之會 證監
業資
從
券
計、法律和 電腦 專業人 員;D. 有健全之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和對 承
銷、經 紀、自 營等業務在機構、人 員、資 訊、業務執行等方面分 開
管理之制度,有適當之內部控制 技術 系統;E. 有符合要 求之營業場
所和合 格之業務 設施; F. 中國 證監會規定之其 他審慎性條 件。
其次,依據 《外資 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 》第 7 條規定,外資 參股
證券公司之境外股 東,應當具備 下列 條件:
A. 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 善之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 已與中國 證
監會或者中國 證 監會認可之機構 簽 定 證 券監管合作 諒 解備 忘
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合法成立,
B. 錄,並保 持著有 效之監管合作關係; 至少 有 1 名是具有合法之金融業
務經 營資格之機構;境外股 東自參股之 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讓 所持
有之外資 參股證券公司股權;
C. 持續 經營 5 年以上, 近 3 年未受到 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或
者行政、司法機關之重 大處罰;
D. 近 3 年各項 財務指 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之規定和監管機
構之要 求;
E. 具有完 善之內部控制制度; F. 具有 良好 之聲譽 和經 營業績;G. 中
國證監會規定之其 他審慎性條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