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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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之 最惠 國待遇 之保 留。
2. 國民待遇原則
所謂國 民待遇原 則 (National treatment : treating foreigners and locals
equally ,即內外 平 等) ,是指一國境內之外國人 享 有與本國人同等之 待遇 。
GATS 國 民待遇原 則是具體 承諾 之 義 務,各成 員 應 按 其具體 承諾 表規定之
範 圍 、條 件 和 限 制, 給另 一成 員 國 民待遇 。 《 金融服務 承諾瞭 解 書》 提出
了適用於金融服務之二項 基本義務: (1) 有關成 員應允許 在其境內 設立金融
機構之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
在 正常
享 有 獲取
該 成 員 國內
系 統 。同時,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在 進入該 成 員 境內由 公 共機構經 營 之結算和 商業 清 算
途徑
應獲得 之官方基金和資金 再籌集 之便利 ;(2) 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 進入 成
員 境內自律性機構、 證 券或 期 貨 交 易 市場 、 清 算機構和其 他 協會組織方
面,有關成 員 應 給予 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國 民待遇 。當一成 員給予 本國金
融機構直接或間接之金融服務 特 權時,其境內外國金融機構亦應 享 有。在
有 些 國家,銀行業、 證 券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 承 擔 了大 部分政府管理 職
能, 進入這些 組織是 從 事金融業之 必 備條 件 或資 格 , 《 金融服務 承諾瞭 解
書》 規定之 前述 二項 義 務是成 員 之間 履 行具體 承諾義 務,實現金融服務業
市場准入 之保 障。
3. 市場准入原則
所謂 市場准入原 則 (market access) ,是指一國透過實施各種法律和規章
制度,對其 他 國家之金融服務或金融服務提供者 參 與本國金融服務 市場 之
宏 觀 掌握 和控制。 GATS 規定之 市場准入原 則, 旨 在使服務貿易 受到 國際
公平 貿易 紀 律之約束,透過 減少 各國管制服務貿易之 障礙 ,確實 改善 各締
約方 市場准入 之條 件 ,使各國 逐步放寬 服務 市場 之 領域 ,加 深市場開放 之
程度, 最終 實現服務貿易自由 化。GATS 第 16 條規定, 每一成 員在具體服
務部門就 市場准入做 出 承諾 時,其 給予任何 其 他 成 員 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
之 待遇不得低 於 承諾 表所規定之條 件 和 限 制所 賦予 之 待遇 。 《 金融服務 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