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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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之  最惠  國待遇    之保  留。

                          2.   國民待遇原則

                            所謂國    民待遇原      則   (National treatment  :  treating foreigners and locals

                        equally  ,即內外  平 等) ,是指一國境內之外國人             享 有與本國人同等之          待遇  。
                        GATS  國 民待遇原     則是具體     承諾   之 義 務,各成     員 應 按 其具體    承諾   表規定之
                        範 圍 、條   件 和 限 制,   給另  一成   員 國 民待遇    。 《 金融服務     承諾瞭    解 書》  提出
                        了適用於金融服務之二項             基本義務:      (1)   有關成  員應允許   在其境內     設立金融

                        機構之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
                                                                               在 正常
                                                                      享 有 獲取
                                                           該 成 員 國內
                        系 統 。同時,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在        進入該    成 員 境內由    公 共機構經     營 之結算和  商業  清 算
                                                                                          途徑
                        應獲得   之官方基金和資金          再籌集   之便利    ;(2)   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          進入  成
                        員  境內自律性機構、         證  券或  期 貨  交 易  市場  、 清  算機構和其      他 協會組織方
                        面,有關成      員 應 給予   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國            民待遇   。當一成     員給予    本國金
                        融機構直接或間接之金融服務                特 權時,其境內外國金融機構亦應                 享 有。在
                        有  些 國家,銀行業、        證  券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             承 擔  了大  部分政府管理       職
                        能,  進入這些     組織是    從 事金融業之      必 備條   件 或資  格 , 《 金融服務      承諾瞭   解

                        書》  規定之    前述  二項   義 務是成    員 之間  履 行具體    承諾義    務,實現金融服務業
                        市場准入    之保   障。

                          3.   市場准入原則


                            所謂  市場准入原      則 (market access)  ,是指一國透過實施各種法律和規章
                        制度,對其      他 國家之金融服務或金融服務提供者                  參 與本國金融服務         市場  之
                        宏 觀 掌握   和控制。    GATS   規定之    市場准入原      則,  旨 在使服務貿易        受到  國際

                        公平  貿易   紀 律之約束,透過        減少   各國管制服務貿易之           障礙  ,確實    改善  各締
                        約方  市場准入     之條  件 ,使各國      逐步放寬    服務   市場  之 領域   ,加  深市場開放      之
                        程度,   最終  實現服務貿易自由          化。GATS    第   16  條規定,   每一成    員在具體服
                        務部門就     市場准入做      出 承諾  時,其    給予任何     其 他 成 員 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

                        之 待遇不得低      於 承諾   表所規定之條       件 和 限 制所   賦予  之 待遇   。 《 金融服務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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