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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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899




                             2.   涉外金融服務關係

                               所謂涉外金融服務關係,是指一國金融機構與外國金融機構、非金融
                           機構或自然人在資金融通活動過程中,因提供仲介服務所形成之社會關
                           係。在中國,包括中國之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自然人與外國金融機

                           構、非金融機構和自然人之間因跨國結算、匯兌、諮詢、信託、租賃以及
                           代理等,所形成之涉外金融仲介服務關係。

                             3.   涉外金融監管關係


                               所謂涉外金融監管關係,是指一國涉外金融主管機關對本國與外國之
                           貨幣流通與信用分配活動行使主權管轄過程中形成之社會關係,主要包
                           括:對涉外金融機構主體合法性之認可管理、對涉外金融業務活動規範之

                           創制和規範、對涉外融資與外債之監控管理以及對涉外金融風險之防範與
                           糾紛處理之管理等。




                           二、涉外金融法與國際金融法之關係


                               涉外金融法是國內金融法之一項重要分支,但因其具有涉外因素,因
                           此與國際金融法有著較為密切之聯繫,但兩者之間仍然存在本質上之區

                           別:
                               其一,就兩者性質而言,涉外金融法是國內金融法之有機組成部分,
                           屬於國內實體法,專門規範本國與外國之間的涉外金融關係;而國際金融
                           法是獨立於一國金融制度之上,以國際間之貨幣金融、投資金融與國際貿

                           易金融為主體之制度體系,屬於國際經濟法之範疇。
                               其二,就兩者實施之制度環境而言,涉外金融法依賴於本國既有之法
                           律制度體系,並據以適用,表現之形式為本國立法機關或授權立法機關所
                           頒布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而國際金融法所依賴者乃是各國普遍遵

                           守之共同國際金融規則制度體系,此種制度體系多由國際間締結之有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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