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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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貨幣、投資等方面之國際條約加以確立,並無超越於國家之強制力約
                        束執行,須依賴於各締約國對條約之自願遵守。
                            其三,就兩者之救濟手段而言,涉外金融法主要依賴國內救濟手段,
                        當國內法律與本國所締結之國際條約相衝突時,應適用國際條約所規定之

                        救濟手段與方法;而國際金融法主要則是透過對國際條約之遵守來實現對
                        當事人合法權益之保護,多以談判、協商和國際仲裁作為救濟手段。





                        三、涉外金融法之內容體系


                        (一)涉外金融機構法


                            涉外金融機構法是涉外金融主體法,其展現出涉外金融法律關係主體
                        與一般國內金融法律關係主體之區別,主要包括:外資金融機構法律制
                        度、外國金融機構駐中國代表機構法律制度以及中國境外金融機構法律制
                        度等。



                        (二)涉外融資與外債管理法




                        性法律,主要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商業貸款、  涉外融資與外債管理法是涉外金融中涉及涉外直接或間接融資之業務
                        國際債券、國際股票以及對外擔保和外債管理等。


                        (三)涉外結算與支付法


                            涉外結算與支付法是涉外金融中涉及金融機構中間業務之法律規範,
                        其體現出涉外金融機構之服務功能,主要包括:商業匯付制度、銀行託收
                        制度和信用     證支付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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