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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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03




                           (三)有關金融服務之國內法規

                               考慮到    一國之金融發展        水準往往     與其整體經濟發展          水準  相關,以及各
                           國在金融服務       領域  之發展上具有        不平衡   性,使    該領域    之貿易自由      化 規範應
                           更加謹慎    ,故《    金融服務    附件   (一)》在對各國國內法規之調整方面,並                   不採

                           取統  一之規定,而是表現出較             大之彈性:
                               1.   即使  《服務貿易總協定        》中對各國政       策有透   明度之要     求,但各國仍
                                  可以  選擇不公開  之任何  具有機密性質或與  有關  消費  者個人和 財產  帳戶 有關之資  方面之資  料。   公共機構
                                                                                料,以及
                                  所掌握
                               2.
                                  成員國可以透過國內法規來保護投資者、存款者、投保者和與金融
                                  服務提供者有信託關係之人,為保護金融體系之完整和                            穩定,    這些
                                  國內法規可以與        《服務貿易總協定         》之規範有所       不符   。



                           (四)金融服務貿易之基本原則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 《 金融服務貿易協定          》 確立   了 以 下 金融服務貿
                           易之  基本原則:


                             1.   最惠國待遇原則

                                          待遇原
                                                                             :
                           equally  所謂 ,即外外  最惠  國 平等),是指所有  則   (Most-favored-nation, MFN  GATS  成員中,  每一成  treating other people  員應立即無條  件地
                           給予另   一成   員 服務和服務提供者          不低  於 給予   其 他 國家   類似  服務和服務提供
                           者之  待遇  。 最惠   國 待遇   是各成   員 應遵守之一般        義 務,其與各成       員 之具體    承
                           諾掛鉤   。所有成     員均  應做到    :(1)   把各自在國家具體        承諾  表或金融服務具體

                           承諾  表中  做出之金融服務具體           承諾  非歧視    地適用於所有其        他成員;(2)     對於
                           未做  出具體    承諾  之 領域   , 每 一成   員 應 將 其 給予   其 他 成 員 金融服務方面之         優
                           惠待遇   或豁免    立即無條    件地給予     所有其    他成員;(3)     每一成   員應將其給予       非
                           成 員 金融服務方面之        優惠待遇     及 豁免   非 歧視   地適用於所有其        他 成 員 。金融

                           服務  領域最惠     國待遇原    則應當服     從  GATS   普遍之   永久   性例外以及各成        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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