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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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03
(三)有關金融服務之國內法規
考慮到 一國之金融發展 水準往往 與其整體經濟發展 水準 相關,以及各
國在金融服務 領域 之發展上具有 不平衡 性,使 該領域 之貿易自由 化 規範應
更加謹慎 ,故《 金融服務 附件 (一)》在對各國國內法規之調整方面,並 不採
取統 一之規定,而是表現出較 大之彈性:
1. 即使 《服務貿易總協定 》中對各國政 策有透 明度之要 求,但各國仍
可以 選擇不公開 之任何 具有機密性質或與 有關 消費 者個人和 財產 帳戶 有關之資 方面之資 料。 公共機構
料,以及
所掌握
2.
成員國可以透過國內法規來保護投資者、存款者、投保者和與金融
服務提供者有信託關係之人,為保護金融體系之完整和 穩定, 這些
國內法規可以與 《服務貿易總協定 》之規範有所 不符 。
(四)金融服務貿易之基本原則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 《 金融服務貿易協定 》 確立 了 以 下 金融服務貿
易之 基本原則:
1. 最惠國待遇原則
待遇原
:
equally 所謂 ,即外外 最惠 國 平等),是指所有 則 (Most-favored-nation, MFN GATS 成員中, 每一成 treating other people 員應立即無條 件地
給予另 一成 員 服務和服務提供者 不低 於 給予 其 他 國家 類似 服務和服務提供
者之 待遇 。 最惠 國 待遇 是各成 員 應遵守之一般 義 務,其與各成 員 之具體 承
諾掛鉤 。所有成 員均 應做到 :(1) 把各自在國家具體 承諾 表或金融服務具體
承諾 表中 做出之金融服務具體 承諾 非歧視 地適用於所有其 他成員;(2) 對於
未做 出具體 承諾 之 領域 , 每 一成 員 應 將 其 給予 其 他 成 員 金融服務方面之 優
惠待遇 或豁免 立即無條 件地給予 所有其 他成員;(3) 每一成 員應將其給予 非
成 員 金融服務方面之 優惠待遇 及 豁免 非 歧視 地適用於所有其 他 成 員 。金融
服務 領域最惠 國待遇原 則應當服 從 GATS 普遍之 永久 性例外以及各成 員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