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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第四節 本章結語
現行的銀行資本 架 構 是 透 過 1988 年 7 月 的 巴 賽爾 協 定 (Basel Accord)
所
的規定,不過
表外部位
含
動型衍生性金融商
尚
包 建 置 的,這 早 於信用 聯 動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 未明 確 點 出有 關 信用 發展 聯 時 間 。雖然 架 構 上
品的交 易 。而 每個 國 家 的 中 央 銀行對資本方 面 都有不 同 的規 範 。
(一)以避險目的為出發點
當銀行賣出 保障 時, 相 當於銀行 持 有信用 部位 ,因 此如 果 參考實體
為 公司 , 則 風險權數為 100% ,資本適 足 性的要 求 為 8% 。當銀行買入信
用 保障 時, 如 果可以 抵 銷 信用 部位 時,管理當 局 可 允 許 減 少 一定程度的
資本要
英
。在
處
於
面
是 否 要將 求 公司 的風險權數 國, 此 方 降低 的 (OECD 理類 似 的銀行為 保證 (guarantee) 20%) 。不過銀行必須 。銀行可選擇 符
合管理當 局 的要 求 以將信用交換視為 保證 業 務。
在信用交換的到期日與 實 際信用 部位 不一 致 時可能造成管理當 局 在
管理上的
而定,但在
是
長的狀況。在美國,管理方 困 難,特 別 是在信用 法 保障 依個別情形 的期 間較 短,而信用 部位 約交換的 的 天 期 又較 期
違
天
較 長時可 允 許 此 類 缺 口 的 存 在。在歐 洲 ,由信用 保障 避險的 部 分是以交
易 對 手 的風險權數 ( 通常 為 20%) ,而其 餘 部 分 則 視為未融資的 放款 承諾
,兩
(20%+50%) (unfunded loan commitment) 。不過多數的銀行管理 的風險權數 者 在信用 (50%) 聯 動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 者 加 起 來為 70% 剩
餘 期 間少 於一年時 就 不 允 許任何資本要 求 之 減 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