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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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 停辦理委外行銷作業,並 請 該行議處相關
XX
銀行於缺失改善前
核處
129
1,000
幣
台
新
條第
7
擬
款規定原
萬元
鍰
罰
鍰
萬元
500
幣
台
XX
費
銀行進行消
YY
對於
擔
12. 失 職 人員,另依銀行法第 , 惟因 罰 該行 。 新 團 隊 上 任 後已 金融 採取 無 相關 保 補救措 權 催收 施, 業務專案檢 故 核處 新
銀行及
債
查,發 現 其委外 催收 公司以 脅迫 、 辱罵 、 挑 釁 、 騷擾 口語 進行 催收
或對 無 關的第 三 者 催收 或有其他 不當催收 之 情 事, 顯 示 該 2 家銀行
未有效 持 續 監督委外 催收 公司之 催收 行為, 違 反 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 爰 依銀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分 別 核處 新 台 幣 200 萬元 罰
鍰 ,該 2 家銀行並應依契約約定內 容 及銀行公會訂定之「金融機構
權
作業委外處理要點」規定,處理委外
辦理應 集 銀行 收債 現 金卡 催收 持 有人 示 向 金管會銀行 人 電話催債 陳 情 局 陳 情 轉 之 銀行之委外 情 陳 催收 電 公司。 工 公
催收
13. XX
XX
嚴
,已
間密
時
向
情
集
短
作
情
司,由於
影響
陳
重
人之
局
銀行
金管會銀行
接獲
XX
函
陳
息
作
該委外
,去
,
及生
活
公司要
公司
短
催收
內
期間
電催
行為,
人
該
暫
仍接獲
求
惟
催收
停
公司之
持
銀行未能有效
催收
監督委外
續
XX
,
催收
電話
顯
密
之
回覆
表
均
XX
陳
情
容
人內
行為;另
,依據該行及委
催收
催
示
銀行於
陳
指
事,
情
催收紀
十
通電話催
每天數
公司相關
款之
人
錄,並
陳
情
無
提
供之
情
人
依
催收
陳
惟
示
通聯紀
公司確實有
,該行委外
人
情
錄
陳
顯
查,
情
之
即
復
陳
函
詳加調
人
顯見
無
事項
情
相
陳
陳
事,
情
指
該行未對
核
指
關
述
稽
事項。
上所
綜
陳
,依據金管會訂定之「銀行內部控制及
4
條第
7
1
5
2
條第
銀行應
實前揭辦法,
反
條之
,該行並
45
1
銀行法第
200
萬元
鍰
權
作業委外處理要
應依銀行公會訂定之「金融機構辦理應
收債
點」規定,
名單報
止該
不當催收
終
公司之委外契約並將
心
及
予以
財
信中
錄。
聯
制度實施辦法」第 團法人金融 持 續 有效監督委外作業之管理,該行並未 合 徵 規定, 5 款及第 爰 核處 登 新 台 幣 項第 催收 落 款第 罰 送銀行公會 目規定, 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