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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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 (FFIEC , 2004) 認為一個有效的委
外監督計畫,應該為高階管理人員提供有關委外風險辨識、評估、監
督、及控制的架構。美國通貨監理署 (OCC , 2001) 在《第三者關係 :
風險管理原則》及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 (FFIEC , 2000) 在
《技術勞務委外之風險管理》中,都期望銀行的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
負責瞭解有關委外安排所衍生的相關風險,以確保對委外作業與服務作
適切的監督與管理。因此,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應該負責瞭解委外作
業與服務應如何安排,才能達到銀行本身的目標與策略計畫,而且也應
評估如何管理與委外供應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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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
高階管理人員要作到全面性考量的政 (FFIEC 策,以一致性來管理整個委外過 2004) 則認為,董事會及
程,其中必須考量的因素包括 : (1) 確保每一個委外關係能支援銀行全面
性的要求與策略計畫; (2) 確保銀行有充足的專業人才以監督委外關
係; (3) 視委外的範圍與重要性,來評估未來潛在可簽約的委外供應
(4)
以委外風險為導向,量身訂作周延的委外供應者監督計畫;及
(5) 者; 當監理機關要求時,銀行應通知有關的委外關係。
美國儲貸監理局 (OTS , 2004) 也要求堪模斯評等制度 (CAMELS
rating system) 綜合評等為 4 、 5 、或有問題的儲貸機構 ( 以下通稱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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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在作委外安排時,應於簽約前儘快通知儲貸監理局, 若是海外地
區的委外供應者,在建立委外關係前,不分評等,皆應通知美國儲貸監
理局。一般而言,銀行應在與委外供應者簽約日,或委外供應者開始執
行委外服務日,兩者中較早發生之後的 30 天內,通知美國儲貸監理局
所在地區主管人員 (regional director) 有關委外的安排。
銀行應該通知美國儲貸監理局所在地區主管人員有關委外供應者的
名稱、地址、即將提供的服務內容、及銀行聯絡窗口人員的姓名。除了
資訊技術委外或海外地區委外以外,銀行一般正常業務程序的委外,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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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通知時,儲貸監理局不作深入 查核,惟若堪模斯綜合評等為 3 、 4 、 5 、或有問題的儲貸機
構,儲貸監理局可能在通知時即作深入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