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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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7   美國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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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提供聯絡窗口人員的姓名,例如,例行的法律服務                                     (  如代為證券

                       業務申報     )  、運鈔車服務、警衛服務、膳食提供服務、大樓水電維修、或
                       停車服務。
                           美國儲貸監理局認為,對銀行整體營運或財務狀況非屬重要的委外

                       安排,不需要通知,而年度的契約金額超過銀行資本額
                       處理服務與海外地區委外供應者的安排,皆屬重要的委外。美國儲貸監                             2%  及所有資料

                       理局也認為,銀行在量身訂做屬於自己的委外作業與服務風險管理時,
                       應考量下列項目          : (1)   本身與委外供應者          (  含  係銀行  附  屬  企  業及非  附  屬  企

                       業  )   的過  去  合作  經驗  ,  (2)   風險屬性,    (3)   管理風險的能       力  ,  (4)   委外作
                                        性的需求或
                       業與服務是一
                       費  者的程度,及     次   (6)   委外作業與服務的重要性及其與銀行未委外事項之  持續  性的,  (5)   委外作業與服務  直接牽涉消
                       間  的關係。
                           美國通貨監理署            (OCC  ,  2001)   提  出  銀行的風險管理        措施   應將下列

                       各  項包括在內      : (1)   確認銀行的需求與需要的風險評估,                     (2)   確認及   選擇

                                                                                        權利
                                           審慎
                       委外供應者的適當
                       務,及     (4)   持續  監督委外供應者及其提供的作業與服務。  程序,  (3)   契約應  明  訂委外供應者的  另  美國聯邦金  與  義
                       融機構檢查委員會            (FFIEC   ,  2000)   也提  出  銀行對委外作業與服務的管

                       理原則為     : (1)   董事會  和  高階管理人員必須負責瞭解技術與勞務委外安排
                       有關的風險,並且確保有效的管理                      活動   能確   實  執行;   (2)   當銀行   完成   風

                                                                                         力
                       險評估,銀行高階管理人員應確認委外供應者在作業與服務能
                       上  ,皆可   滿  足銀行的要求;          (3)   委外契約應該       清楚   且充分     詳細   地  及財務  委
                                                                                           記載
                       外供應者會確        實履   行作業與服務的執行、可                信賴   度、安全性、機          密  性、
                       及相關報     告  ;及    (4)   銀行應該    擬  訂一  套  監督計畫,以監控委外供應者對

                       委外業務的作業控制、作業                 情  況、及服務水        準  。
                           綜合
                                                                                                (2)
                                               落實
                       委外風險的管理,必須  上述  監理機關對委外作業與服務的風險管理原則,要  下列  4  項原則  : (1)   風險評估及策略計畫,  妥善  作  好
                       審慎選擇     委外供應者,         (3)   契約  審  視,及    (4)   監督委外供應者。          這些   原
                       則的內容如       表  7-1  ,此等風險管理原則是              完備   之風險管理       措施   架構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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