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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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7 美國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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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提供聯絡窗口人員的姓名,例如,例行的法律服務 ( 如代為證券
業務申報 ) 、運鈔車服務、警衛服務、膳食提供服務、大樓水電維修、或
停車服務。
美國儲貸監理局認為,對銀行整體營運或財務狀況非屬重要的委外
安排,不需要通知,而年度的契約金額超過銀行資本額
處理服務與海外地區委外供應者的安排,皆屬重要的委外。美國儲貸監 2% 及所有資料
理局也認為,銀行在量身訂做屬於自己的委外作業與服務風險管理時,
應考量下列項目 : (1) 本身與委外供應者 ( 含 係銀行 附 屬 企 業及非 附 屬 企
業 ) 的過 去 合作 經驗 , (2) 風險屬性, (3) 管理風險的能 力 , (4) 委外作
性的需求或
業與服務是一
費 者的程度,及 次 (6) 委外作業與服務的重要性及其與銀行未委外事項之 持續 性的, (5) 委外作業與服務 直接牽涉消
間 的關係。
美國通貨監理署 (OCC , 2001) 提 出 銀行的風險管理 措施 應將下列
各 項包括在內 : (1) 確認銀行的需求與需要的風險評估, (2) 確認及 選擇
權利
審慎
委外供應者的適當
務,及 (4) 持續 監督委外供應者及其提供的作業與服務。 程序, (3) 契約應 明 訂委外供應者的 另 美國聯邦金 與 義
融機構檢查委員會 (FFIEC , 2000) 也提 出 銀行對委外作業與服務的管
理原則為 : (1) 董事會 和 高階管理人員必須負責瞭解技術與勞務委外安排
有關的風險,並且確保有效的管理 活動 能確 實 執行; (2) 當銀行 完成 風
力
險評估,銀行高階管理人員應確認委外供應者在作業與服務能
上 ,皆可 滿 足銀行的要求; (3) 委外契約應該 清楚 且充分 詳細 地 及財務 委
記載
外供應者會確 實履 行作業與服務的執行、可 信賴 度、安全性、機 密 性、
及相關報 告 ;及 (4) 銀行應該 擬 訂一 套 監督計畫,以監控委外供應者對
委外業務的作業控制、作業 情 況、及服務水 準 。
綜合
(2)
落實
委外風險的管理,必須 上述 監理機關對委外作業與服務的風險管理原則,要 下列 4 項原則 : (1) 風險評估及策略計畫, 妥善 作 好
審慎選擇 委外供應者, (3) 契約 審 視,及 (4) 監督委外供應者。 這些 原
則的內容如 表 7-1 ,此等風險管理原則是 完備 之風險管理 措施 架構的 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