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P. 178

160






                           5.   在美國的外國銀行機構。依                賴母   國  總  行為資料及      交易  處理服務者

                       除  外,其    餘  皆  應將  母  國  總  行  批准  其委外安排之        文件留     存於美國      辦  公處
                       所,並且也       需  以相關    文件證    明本身已對委外供應者的                活動   有適當監督,
                       假  如適用的     話  ,將聯合外國銀行的            母  國監理人員來作         這  部分的確認。

                               屬美國之銀行的海外分行或
                           6.
                                         2                   子  行及在     1919  年  艾奇   法  案   (Edge
                       Act)   下的公司,          有關委外安排的         文件   在檢查人員要求下應可               即  時取
                       得。













                           FRB  、  FDIC  、  OCC  、及    OTS (2003)    提出有關內部稽核委外安排
                       的監理指導       原  則,認為檢查人員應評估銀行內部稽核功能的品                                質  與範

                       圍,特別是檢查人員應該               考慮   是否   :
                           1.   內部稽核    控  制功能的風險評估、稽核計畫、及稽核程序是適合銀

                       行的
                           2.  ;    內部稽核業務曾    因  銀行   環境   、  架  構、業務、      暴  險、或系統的重要
                       改變  而被調     整過;

                           3.   內部稽核業務與銀行的             長  期目標與     策略   方向一致,並且          反  應出銀
                       行內部    控  制的  需  要  ;

                                           藉
                              稽核委員會
                       的公  4.  平  性及  獨  立  性  ;     由  直  接  掌握  稽核報告  缺失  ,以  促  進內部稽核經理人

                           5.   內部稽核經理人稽核功能的               獨  立  性不受   損  害  ;
                           6.   銀行對重要並已確認的內部               控  制  缺失  已經做出      立即反    應  ;



                       2
                          艾奇法案下的公司是一經過聯準會特許的專業金                融機構,允許從事國外或國際性質業務,不
                        必受限於州際銀行業務的限制。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