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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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美國的外國銀行機構。依 賴母 國 總 行為資料及 交易 處理服務者
除 外,其 餘 皆 應將 母 國 總 行 批准 其委外安排之 文件留 存於美國 辦 公處
所,並且也 需 以相關 文件證 明本身已對委外供應者的 活動 有適當監督,
假 如適用的 話 ,將聯合外國銀行的 母 國監理人員來作 這 部分的確認。
屬美國之銀行的海外分行或
6.
2 子 行及在 1919 年 艾奇 法 案 (Edge
Act) 下的公司, 有關委外安排的 文件 在檢查人員要求下應可 即 時取
得。
FRB 、 FDIC 、 OCC 、及 OTS (2003) 提出有關內部稽核委外安排
的監理指導 原 則,認為檢查人員應評估銀行內部稽核功能的品 質 與範
圍,特別是檢查人員應該 考慮 是否 :
1. 內部稽核 控 制功能的風險評估、稽核計畫、及稽核程序是適合銀
行的
2. ; 內部稽核業務曾 因 銀行 環境 、 架 構、業務、 暴 險、或系統的重要
改變 而被調 整過;
3. 內部稽核業務與銀行的 長 期目標與 策略 方向一致,並且 反 應出銀
行內部 控 制的 需 要 ;
藉
稽核委員會
的公 4. 平 性及 獨 立 性 ; 由 直 接 掌握 稽核報告 缺失 ,以 促 進內部稽核經理人
5. 內部稽核經理人稽核功能的 獨 立 性不受 損 害 ;
6. 銀行對重要並已確認的內部 控 制 缺失 已經做出 立即反 應 ;
2
艾奇法案下的公司是一經過聯準會特許的專業金 融機構,允許從事國外或國際性質業務,不
必受限於州際銀行業務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