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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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6   美國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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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美國聯準會對銀行委外至海外地區的監理



                           美國聯     準  會   (FRB  ,  2000b)   指出,當美國的銀行將業務委外                 至  海外
                       地區銀行所屬的國外分行或                 附  屬  企  業,  假  如適當的    話  ,美國聯      準  會將依

                       據風險    水準   及銀行對委外業務的監督                情形   對其海外作業與服務作檢查安
                           假
                       排。
                                                                            比較妥
                       作以確認對海外委外供應者的監督是否適足,將是  如海外委外供應者  非  屬美國銀行的  附  屬  企  業,與國外監理機關合  當的。在下列
                       情況  下,美國聯       準  會一   般  不會進行實地檢查           : (1)   由  非  美國銀行  附  屬  企  業
                       的海外委外供應者對美國銀行及在美國                        營  業的外國銀行提供資料及                交易

                       處理服務者,或           (2)   當美國   境  內的外國銀行將業務委外                至  其  母  國  總  行

                       時。有關對
                       準  會監理人員協調。  非  美國銀行     附  屬  企  業之海外委外供應者的所有檢查                  都  應與聯
                           美國聯     準  會   (FRB  ,  2000a)   指出,美國的銀行若將作業與服務委外

                       至  海外地區處理,         需建立     一  套  監理機制,而且此機制是不                減損   美國監理
                       機關對美國的銀行           至  海外進行作業與服務委外及外國銀行                       至  美國進行作

                       業與服務委外的有效監理能
                       於下列範圍內評估有關銀行委外安排之風險管理的適足性    力  。  尤  其是,檢查人員應該於實地檢查時,      :

                           1.   監督及法令遵循。可           透過   委外供應者的內部或外部查核人員、銀
                       行的稽核人員、或國外監理機關來                     證  明銀行已對海外委外供應者做到充

                       分的監督。海外地區作委外安排一定不能                          阻礙   銀行遵循所有應遵循的美
                                規
                       國法令及
                           2.   資訊取得。  範。     假  如由於受到委外之海外地區的法                律  或行  政限   制,使

                       得美國監理機關          完  全且  完整   取得委外資訊可能受             阻  ,將是不被接受的,
                       除非  委外資訊紀錄影本也             保留   在銀行的美國         辦  公處所。

                           3.   稽核。委外安排所有的稽核報告影本應以                        英文文件      方式   留  存在銀
                       行的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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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4.   緊急 辦  公處所,而且當檢查人員提出要求時 計畫。銀行的  緊急  應  變  計畫必  須 便  能取得。  銀行能     夠即  時取得
                                   應
                                      變
                       重要資訊及重        啟  服務,並且視委外功能的範圍及風險,應有                          備援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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