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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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6 美國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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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國聯準會對銀行委外至海外地區的監理
美國聯 準 會 (FRB , 2000b) 指出,當美國的銀行將業務委外 至 海外
地區銀行所屬的國外分行或 附 屬 企 業, 假 如適當的 話 ,美國聯 準 會將依
據風險 水準 及銀行對委外業務的監督 情形 對其海外作業與服務作檢查安
假
排。
比較妥
作以確認對海外委外供應者的監督是否適足,將是 如海外委外供應者 非 屬美國銀行的 附 屬 企 業,與國外監理機關合 當的。在下列
情況 下,美國聯 準 會一 般 不會進行實地檢查 : (1) 由 非 美國銀行 附 屬 企 業
的海外委外供應者對美國銀行及在美國 營 業的外國銀行提供資料及 交易
處理服務者,或 (2) 當美國 境 內的外國銀行將業務委外 至 其 母 國 總 行
時。有關對
準 會監理人員協調。 非 美國銀行 附 屬 企 業之海外委外供應者的所有檢查 都 應與聯
美國聯 準 會 (FRB , 2000a) 指出,美國的銀行若將作業與服務委外
至 海外地區處理, 需建立 一 套 監理機制,而且此機制是不 減損 美國監理
機關對美國的銀行 至 海外進行作業與服務委外及外國銀行 至 美國進行作
業與服務委外的有效監理能
於下列範圍內評估有關銀行委外安排之風險管理的適足性 力 。 尤 其是,檢查人員應該於實地檢查時, :
1. 監督及法令遵循。可 透過 委外供應者的內部或外部查核人員、銀
行的稽核人員、或國外監理機關來 證 明銀行已對海外委外供應者做到充
分的監督。海外地區作委外安排一定不能 阻礙 銀行遵循所有應遵循的美
規
國法令及
2. 資訊取得。 範。 假 如由於受到委外之海外地區的法 律 或行 政限 制,使
得美國監理機關 完 全且 完整 取得委外資訊可能受 阻 ,將是不被接受的,
除非 委外資訊紀錄影本也 保留 在銀行的美國 辦 公處所。
3. 稽核。委外安排所有的稽核報告影本應以 英文文件 方式 留 存在銀
行的美國
保
確
4. 緊急 辦 公處所,而且當檢查人員提出要求時 計畫。銀行的 緊急 應 變 計畫必 須 便 能取得。 銀行能 夠即 時取得
應
變
重要資訊及重 啟 服務,並且視委外功能的範圍及風險,應有 備援 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