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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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6 美國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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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理機關對資訊取得的要求
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 (FFIEC , 2004) 認為 無論 是於海外
地區委外或國內委外,美國監理機關必 須 要有能 力 檢查由委外供應者所
提供的作業與服務。銀行在美國本 土 的 辦 公處所必 須 有 另 以 備份 存 檔 的
英文書面
委外資料,並以
外 單位 委外予 另 一海外地區 方式適當地說明各委外供應者的安排 準 上,適當的 書面文件 包括委外契約影 ( 包括海
。標
)
本、法 律意見書 、審慎查核報告、 財 務 簽證 報告、作業與服務報告、及
其 他 重要資訊。此外,銀行應該有 妥 適的 緊急 應 變 計畫,以確 保 在 非預
期的 破壞 事 件 或由於 交易 、 財 務、或國家風險發展致作業與服務 遭限 制
時,
動 。 仍 能持續取得重要資訊,以 維 持 永 續經 營 及業務 活動 能 夠 重新 啟
(二)檢查考量
美國監理機關能 夠 檢查由海外委外供應者所提供的作業與服務。同
樣 地, 假 如是受外國法令 規 範的委外供應者,美國監理機關應該可以 透
過
外安排 適當的委外供應者所屬之 決 不可有 損 美國監理機關有效檢查銀行的能 母 國監理機關來取得資訊。於海外地區作委 力 。 因 此,銀行不應
與委外供應者所在地的法 律 或 規 定是有 礙 美國監理機關 直 接且 完整 取得
資料或其 他 相關資訊的委外供應者來 建立 委外關係的安排。任何 從 法 律
顧問 取得之委外法 律 的分 析 內容應該包括有關為監理目的而取得資訊 途
。
徑
的
討論
對於進行海外地區委外安排的銀行,美國監理機關將會 聚 焦在銀行
審慎查核的適足性、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 ( 包括銀行對法令的遵循及
重要資訊的取得 ) 所採取的 步驟 。監理機關的檢查將評估銀行委外契約
條款 及持續性的監督計畫,評估內容包括任何海外委外供應者與銀行的
內部或外部稽核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