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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為了要        健  全  銀行  體質  ,  最  新版  的銀行法對於自          有  資本  比

                  率  、 流動  資  產比  率都   有 所  規 定  ,  尤  其  是國  際 清  算 銀行所要   求  的資本   適

                  足  率 ,也就是自      有 資金與    風  險  性資  產  的 比  率 這些  項  目 。這也說    明  了銀

                  行法所強     調 的「業務      從 寬  、 財 務  從嚴  」的  原 則  。

                       七 十  八 年的銀行法修       改  ,  最重  要的精神就是       走上   金融自由     化  與國

                  際 化  。 我們  常常說這是       3P  的 解放  ,也就是說,        價  格  (price)   的  解放  或

                  是  價 格  的自由   化  ;產  品   (product)   的  解放  或  業務的自由   化  ; 以及   營 業

                  區 域   (place)   的自由  化  。

                       在  我 國來  講 ,前面兩個是        最重   要的。    至  於  place  ,  我們  採取  分行

                  制,對於不可        跨越區    域 的經   營  限制  比較  少  。如  果有   的話,就是基        層 金

                  融,因為是      地方   性的金融     機 構,所以就       有  區 域 的限制。








                                             金融自由化





                  問:   請董事長     跟 我們   說 明  一 下 ,  什麼  是金融自由      化  的  順序  ?


                  答:   所 謂  金融自由     化 ,就是    把 不 必  要的法    令  放 鬆  或 解  除 ,然後以    市 場

                  的力   量  、 市  場 的  機 能來  代  替 政府  的  管  制,創  造  競爭  的 局  面,  提高   金融

                  業的經    營效率    與服務    品 質  ,發  揮  金融  機 構  應 有  的 功  能,以   促  進 經濟發

                  展。   但  是,  利用  金融自由     化  這個  手段   來 達  到這些   目  的,  推  動  的過  程最

                  好 按照   一  定 的  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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