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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第 二次及 第 三 次的修 改 呢 ?
答: 六 十 四 年的 第 二次銀行法修 改 , 其 重點之 一,在於 利 率 的決 定方
式 。銀行 利 率改 以年 率 為 標準 , 但 各種 存 款 的 最高利 率仍 然由中央銀
行 訂 定 。 至 於 放款利 率 ,就 依 當時 社會 資金的 狀 況 ,由銀行公 會 來 擬
訂幅 度 , 但 是 需 經過中央銀行的 核 定 。 自由 化 的時 代 了。經過 第 三 次
到了
率
利
七
年,已經可以說是
八
十
改
共
全
的銀行法,
有
不
十一
定
來決
消
市
利
,
到,銀行
。在銀行法
率
條
四
所
。
場
營
業
率
以年
準
應該 面修 利 率 由 為 場 , 並 且 要在 一 百 三 十二 揭示 條 ;有 裡更提 關 利 率 的 規 定 完 全 被取 但
問: 除 了 利 率 外, 還有 哪 些 管 制 規 定 被 鬆綁 ?
答: 舉 例 來說,為了要 走向 金融自由 化 , 我們 在 七 十 八 年修 改 的銀行
法 第五 十二 條規 定 : 依 本法 或其 他法 設 立 的銀行 或 金融 機 構, 其設 立
標準 由中央 主管機 關 訂 之 。這 使 中央 主管機 關 有 權 力來 訂 定成立 銀行
的 條 件 ,開 放 銀行的 設 立 。不 像 以前 都 是公 營 的, 現 在 民 間只要 合 乎
其 所 規 定和 設 立 的 標準 ,就可以 設 立 銀行。
後,
加了一
還特別
舉
列
有
了二十一
之
項
八 年已 另 外,銀行法中所 二十二 項 。在 列 舉 的銀行經 營 項 目 , 越 修 改 越 多,到了 項 ,就是 七 十
銀行可以辦 理 經中央 主管機 關 核 准 之 其 他 有 關業務。 換句 話說,只要
經 主管機 關 之 核 可,銀行業 者 就可以辦 理 該 項 業務,這是對業務作了
很 大的 放 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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