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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第 二次及    第 三  次的修    改 呢 ?


                  答:   六 十  四 年的  第  二次銀行法修       改  , 其  重點之   一,在於     利  率 的決   定方

                  式  。銀行   利  率改  以年   率 為  標準  ,  但  各種  存  款 的  最高利  率仍   然由中央銀

                  行  訂 定  。 至  於 放款利   率 ,就   依  當時  社會  資金的    狀 況  ,由銀行公      會  來 擬

                  訂幅   度 ,  但 是  需 經過中央銀行的        核 定  。   自由  化  的時  代  了。經過   第  三  次

                       到了
                                                       率
                                                     利
                           七
                                  年,已經可以說是
                                八
                             十
                         改
                                        共
                  全
                            的銀行法,
                                          有
                                                                                   不
                                                       十一
                                       定
                                  來決
                  消
                              市
                                                                              利
                    ,
                                                                     到,銀行
                                         。在銀行法
                                                                                率
                                                            條
                                                     四
                                                    所
                                                           。
                                                  場
                                             營
                                                業
                           率
                       以年
                                準
                  應該  面修 利  率  由 為  場 , 並  且 要在  一  百  三  十二  揭示 條  ;有     裡更提 關  利  率  的  規  定  完  全  被取 但
                  問:   除 了  利 率  外,  還有  哪  些 管 制  規 定  被 鬆綁  ?
                  答:   舉 例  來說,為了要       走向   金融自由     化  , 我們  在  七 十  八 年修  改 的銀行
                  法  第五  十二   條規  定 :  依 本法   或其  他法   設 立  的銀行   或  金融  機  構,  其設   立
                  標準   由中央    主管機   關  訂 之  。這  使  中央  主管機    關  有 權  力來  訂 定成立    銀行
                  的  條 件  ,開  放 銀行的    設 立  。不  像  以前  都 是公   營  的,  現 在  民 間只要    合 乎
                  其 所  規 定和  設  立 的 標準   ,就可以     設 立  銀行。
                                                            後,
                                                                       加了一
                                                                還特別
                                           舉
                                         列
                         有
                                              了二十一
                                                         之
                                                       項
                  八  年已  另  外,銀行法中所 二十二  項 。在  列  舉  的銀行經  營  項  目  ,  越  修  改  越  多,到了  項 ,就是  七  十
                  銀行可以辦       理 經中央    主管機    關  核  准 之  其 他  有 關業務。   換句   話說,只要
                  經  主管機   關  之 核  可,銀行業      者  就可以辦    理  該 項  業務,這是對業務作了
                  很 大的   放  寬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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