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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的 體質更 健 全 ,不 至 於發生 流動 性問 題 。
問: 第 一次 全 面修 改 有 什麼 特色 ?
答: 民 國二十年 剛 制 訂 的銀行法,只 有五 十一 條 ,而 且 沒 有 分 章節 。
凡 是 從 事 收 受 存 款 、 放款 、 票 據 及 貼 現 、 匯 兌 、 押 匯 這些業務的, 我
們 就 叫做 銀行。對於 怎 麼 組 織 銀行, 怎 麼 樣來 放款 、 怎 麼 訂 定利 率 ,
及 放款有何 種 類等 每項 在銀行法中 都 詳細列 出,銀行業 必須 要 根 據 銀
行法來執行 各 項 業務, 甚至 什麼 時候可以 放 假 ,也 寫 在銀行法 裡 面。
隨 著 人口 的 增 加,經濟的 成 長,銀行業務 愈繁 雜; 只 有五 十一 條
的銀行法,已經 無 法 配 合 銀行業務的 成 長。因此在 民 國 三 十 六 年就作
了 第 一次 全 面性的修 改 。此時的銀行法就已經 有 了 章節 ,一 共九 章 ,
一 百 一十 四條 。對銀行的 管 制,內容 規 範 得 更詳細 。銀行的 種 類方 面
將 之 分為 商 業銀行、 實 業銀行、 儲蓄 銀行、 信 託 公 司 、 錢 莊 等等 。 現
在 聽 到 錢 莊 ,就 像 是 封 建 時 代 的一個名 稱 ,已經不 合 時 宜 ,所以在 六
十 四 年修 改 時,就 把錢 莊 取 消 ,而 實 業銀行也 改 為專業銀行。
在業務 方 面,對於 利 率 的決 定 , 民 國 三 十 六 年 規 定 銀行 各種 存 款
跟 放款 的 最高利 率 , 都 由所在 地 的 錢 莊 業、 信 託 業的同業公 會 , 會 同
當 地 的中央銀行決 定 。 假使 當 地 沒 有 錢 莊 , 或 是 信 託 業 者 ,就由中央
銀行來決 定 , 並 不是由銀行 依 據 顧 客 信用 的好 壞 , 或 由 市 場 資金 供 給
的 需 要加以決 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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