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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的    體質更    健 全 ,不   至  於發生   流動   性問  題  。




                  問:   第 一次   全  面修  改  有 什麼  特色  ?


                  答:   民 國二十年     剛  制 訂  的銀行法,只       有五   十一  條  ,而  且 沒  有 分 章節   。

                  凡  是 從  事 收  受 存  款 、  放款  、 票  據  及 貼  現 、  匯 兌  、 押  匯 這些業務的,    我

                  們  就 叫做  銀行。對於       怎 麼  組 織  銀行,   怎 麼  樣來  放款   、 怎  麼 訂  定利  率 ,

                  及  放款有何     種 類等  每項   在銀行法中       都  詳細列   出,銀行業      必須   要 根  據 銀

                  行法來執行      各  項 業務,    甚至  什麼   時候可以     放 假  ,也  寫  在銀行法     裡  面。


                       隨 著  人口  的  增 加,經濟的      成 長,銀行業務        愈繁   雜;  只  有五  十一   條
                  的銀行法,已經         無 法  配 合  銀行業務的      成 長。因此在       民 國  三 十  六 年就作


                  了  第 一次  全  面性的修     改 。此時的銀行法就已經             有 了  章節  ,一   共九   章 ,
                  一  百 一十  四條   。對銀行的      管  制,內容     規 範  得 更詳細    。銀行的     種 類方   面


                  將  之 分為  商  業銀行、     實 業銀行、     儲蓄   銀行、    信  託 公  司 、  錢 莊  等等  。  現
                  在  聽 到  錢 莊  ,就  像 是  封 建  時 代  的一個名   稱  ,已經不     合 時  宜 ,所以在     六


                  十 四  年修  改 時,就    把錢   莊  取 消 ,而  實  業銀行也     改  為專業銀行。
                       在業務    方 面,對於     利  率 的決  定  ,  民 國  三 十  六 年  規 定  銀行  各種  存  款


                  跟  放款  的 最高利    率 ,  都 由所在    地  的 錢  莊 業、  信  託 業的同業公      會 ,  會  同
                  當  地 的中央銀行決       定  。 假使   當  地  沒 有  錢 莊  , 或  是 信  託 業  者 ,就由中央


                  銀行來決     定  , 並  不是由銀行      依  據  顧 客  信用  的好  壞 ,  或 由  市 場  資金  供  給
                  的  需  要加以決    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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