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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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一)職責的瞭解

                         管理  團隊   有 責 任  完全  瞭  解其所管理的業務內          容 與性質(     霸菱   銀
                    行的管理     者後來    宣  稱  他們並不   完全  瞭  解他們的業務       特 性)。



                    (二)權責分明


                                                        別
                                                      分
                                                 區域
                                                          指派,使得針對個人分配
                                                                                   責
                    織結構  每一種類的業務 ,業務  責 任是依產  責  任必須 品 與  清  楚  的  建  立  (  霸菱  銀行為  矩陣  式  的  組
                    任的   工作變   成  很困  難)。
                    (三)適切的內控
                         內部控制(包括        責  任  清  楚  )是任何有效風險控制         系統   的  基礎  。

                    (四)快速解決缺失

                         由  內部或外部所確        認  的任何  缺  失必須   快速   解 決 (在一九九四        年

                         銀行內部的
                                             已經明確指出
                                        報
                                      核
                    霸菱 ,  但  該  行高  層  審  未  迅速  告  解  決  )。     缺乏  權 責  分  離  是一  顯著  的  缺
                                    並
                    點

                    三、費雪報告
                         一九九四     年  九  月  ,  由  十  國  團  體   (Group of Ten, G-10)   的 國家  中
                                                                           40  :
                                                 (Fisher Report)
                                               」
                    央
                                                                的
                                                                  結
                                                                    論如
                      銀行所
                               表的「
                             發
                                      費雪
                                             告
                                          報
                                                                         下


                    40  見同註  5  來源,頁  53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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