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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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票據法與催收
票,辦 妥 抵 押 權 設 定 後 , 遂 將借款 撥 入 前開 存 款戶。 事 隔 三個
月 , 甲 來 銀 行表示,其並未 動 用房屋貸款,為 何 收到催 繳 通 知
函 。 調 閱 借款本票及授信約定書及授權書,均否 認 為其簽 寫 ,因
此 甲 不 負 此 筆 房貸債務,承辦人員該 如何處 理 ?
答:
1. 檢 討 甲 是否構成 民 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之規定: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
理人而不為 反 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 應負 授權人之 責任 。 但
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 限 。」
2. 將 印章 交與他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
以本 案 言 ,若 甲主張 其確 曾 將 印章 交 乙 保 管 , 但 在不知情之情
況 下 ,由 印章 乙 交與他人 印章 會 構成表見代理。 司 法 審 判 實務多 認
簽發借款本票時,在
執該
為,將
最高 法 院 年台 上 字 第 3428 號判決摘 要:「支票為無因證
券,在支票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 負責 , 又 票據上簽名,得
以 蓋章 代之」,為票據法第 5 條第一 項 及第 6 條所明定。本件 系
爭
訴
人要
應
依票上
人所不
爭
。依上法條,
上
章 支票, 真正又 既係 為 被 上 訴 人 帳 號 所 領 用,而該支票上所 被 上 訴 蓋 被 上 訴 人 印
之
被
所載文義 負責 , 縱如 被 上 訴 人所稱,其將 空白 支票及用於支票上
之 印章 託付與 訴外 人 李 義 榮帶返 公司 ,而為其 乘 機 擅 自 蓋章 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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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亦屬 被 上 訴 人與 李 義 榮 間事 ,若 被 上 訴 人不能證明上 訴 人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