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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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觀念
得 系爭 支票, 係出 於 惡 意或 詐欺 , 究難 以此票據 外 之 事 由,對 抗
上 訴 人。」
有否定 說 : 最高 法 院 46 年台 上 字 第 620 號判決摘 要:「本
件之債務, 如原 由上 訴 人名義發生, 蔡 某僅遵 上 訴 人之意思為之
轉期或票據之書立,
固
無代理權授與之
蔡 某 之 蓋章僅係 使者之行為, 係 上 訴 人 決 定, 僅 由 蔡 某 為之辦理 適 用。 蓋章 本件 , 則
倘
惟
無上述情形,而 係 由 蔡 某 之 決 定為上 訴 人 出 立本票, 則應 視蔡 某
之 蓋章 ,有無 經 上 訴 人之授權,上 訴 人以 圖 章 交與 蔡 某 , 係單 純
處 理 社 務 抑 得為之,以 私 人名義 出 立票據, 抑 有其他 事 實 足 使人
信其有授與 蔡 某 簽立票據之權, 原 審 就此均未 予 注意, 僅 以上 訴
人 曾 將 圖 章 交與 蔡 某 ,而謂 蔡 某 所簽發票據,上 訴 人即 應負責 ,
自 難 謂 非 率 斷 。」
以本 案 而 言 ,若 甲主張係乙 盜 用 印章 時, 只 要 甲 能證明確遭
盜
蓋甲
盜 蓋 ,即可 之 印章 免負 ,為 發票人 甲 脫 責任 票據債務,而 。實務上,常見之情形為 乙 需 負 票據 偽造 乙出 之 面自承 。因
免
責
此,若
謂該 印章係 甲 對借款本票發票人 為 盜 用,或 蓋章非出 欄 之 印章 為自己之 印章 並不 爭 執, 偽造 惟
於其本人之意思,
則應
由
被
人 ( 甲 ) 負舉 證 責任 ( 最高 法 院 48 年台 上 字 第 510 號判例 參 照 ) 。
若 被 偽造 人 甲 ,對於簽名或 蓋章 之 真正 有 爭 執者, 應 由執票
人 ( 即借款 銀 行 ) 負舉 證之 責 (50 年台 上 字 第 1659 號判例 參
照 ) 。意即借款 銀 行必須 舉 證該簽名或 印章 , 曾 出現 在 被 偽造 人不
爭 執其為 真正 之文件書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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