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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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觀念
問題 5
某甲 以其 十七歲 之 子某乙 名義 購買 一 棟 房屋,並向金融業者
申請 房屋貸款。 核 貸 通 過 後 ,在簽 署 授信本票時,試 問 : 某乙 可
否 擔任 發票人或保證人 ?
答:
以上之未成
人而未
人
為能 依 民 法規定, 民 法 13 滿七歲 條 ) ,因此此種自 年 然 人亦有 結婚 限制 者,為 票據行為能 限制 行
(
力
力 。 限制 行為能 力 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應 得法定代理人
之 允許 ,未 經 法定代理人之 允許 所為之 單獨 行為無效。 又 未得法
定代理人之 允許 所 訂 立之契約,須 經 法定代理人之承 認始 生效
力 。所以, 某乙 所為之發票或保證等票據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
理人, 事 前 允許 或 事後 承 認始 生效 力 ,意即在 某乙 簽名 處 , 請 其
父母 簽 字 於 旁 ( 建 議加 註 「 同 意」 字句 為 宜 ) 以示 允許 。
民 法第 1089 條第一 項 :對於未成 年子女 之權利義務, 除 法
律另 有規定 外 ,由 父母共同 行使或 負擔 之。 父母 之一方不能行使
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 民 法第 1086 條: 父母 為其未成 年子女 之法定代理人。
問題 6
某甲年僅十七歲 ,以 偽造 之 身 分證明文件 致 金融業者 誤 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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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 二 十 一 歲 ,而由其 擔任 借款人及借款本票發票人,其 女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