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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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觀念



                問題   5

                某甲  以其  十七歲    之 子某乙    名義  購買  一  棟  房屋,並向金融業者

           申請   房屋貸款。      核  貸  通 過 後 ,在簽  署 授信本票時,試         問  :  某乙  可
           否 擔任   發票人或保證人        ?


                答:

                                   以上之未成
                                                人而未
                  人
           為能   依  民  法規定, 民 法  13 滿七歲  條  ) ,因此此種自  年 然  人亦有  結婚 限制  者,為 票據行為能  限制  行
                     (
                力
           力 。  限制  行為能    力  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應  得法定代理人
           之 允許   ,未  經  法定代理人之      允許   所為之   單獨   行為無效。      又  未得法
           定代理人之       允許  所  訂 立之契約,須       經  法定代理人之承         認始  生效
           力 。所以,     某乙   所為之發票或保證等票據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

           理人,    事  前  允許  或  事後  承 認始  生效  力 ,意即在    某乙  簽名   處  ,  請  其
           父母   簽 字 於 旁   (  建 議加  註  「 同 意」  字句  為 宜  )   以示  允許  。
                民  法第  1089  條第一   項  :對於未成     年子女    之權利義務,       除 法

           律另   有規定   外  ,由  父母共同    行使或    負擔  之。   父母  之一方不能行使
           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 民  法第  1086  條:  父母     為其未成  年子女  之法定代理人。




                問題   6

                某甲年僅十七歲        ,以  偽造   之 身 分證明文件      致  金融業者    誤  信其
                                                                              187
           已滿   二  十  一  歲  ,而由其  擔任   借款人及借款本票發票人,其                女  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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