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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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觀念



           4.  無因性

                指票據行為成立        後 ,其實    質關係   有  瑕疵  或為無效,票據行為

           之效   力  ,  仍  不因此而受   影響  ,所以執票人不         負  證明  關  於  給  付  原  因
           之 責任   。
                應  注意者,票據行為之無因            性 ,在  直接當事     人  間  並不  適  用,

           蓋直接當事       人  間仍  得  主張  人的  抗辯事    由  抗辯  之。票據法第         13
           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                            間  所  存抗辯
           之 事  由,對    抗  執票人。    但  執票人取得票據        出  於 惡  意者,不在此

             。」
           限
                問題   4

                甲  與 乙 為 了 向其  各 自 往 來  銀 行 申  貸墊付國內票款融資額度,

           遂 交  換  對開之支票向      銀 行取得融資。       乙 簽發之支票      雖  由  甲  背書  後
           轉讓   予銀  行,因    甲  未依約   給  付票款   給乙   ,  乙拒絕存入      票款而   退
           票。債權     銀  行對  乙  提  起 清償票款之    訴 , 乙抗辯    理由  如  上所述,此

           時 應如何處     理  ?

                答:


                依票據法第      13  條:票據債務人        (  乙 )   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
           執票人     (  債權  銀 行 )   之前手   (  背書人  甲  )   所 存抗辯  之 事  由   (  互  相  換
           票 但甲   未依約   把  票款付   給乙  )   對 抗 執票人   (  債權  銀 行 ) 。  但  執票人
                                                                              185
           取得票據     出 於  惡 意者,不在此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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