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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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觀念
4. 無因性
指票據行為成立 後 ,其實 質關係 有 瑕疵 或為無效,票據行為
之效 力 , 仍 不因此而受 影響 ,所以執票人不 負 證明 關 於 給 付 原 因
之 責任 。
應 注意者,票據行為之無因 性 ,在 直接當事 人 間 並不 適 用,
蓋直接當事 人 間仍 得 主張 人的 抗辯事 由 抗辯 之。票據法第 13
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 間 所 存抗辯
之 事 由,對 抗 執票人。 但 執票人取得票據 出 於 惡 意者,不在此
。」
限
問題 4
甲 與 乙 為 了 向其 各 自 往 來 銀 行 申 貸墊付國內票款融資額度,
遂 交 換 對開之支票向 銀 行取得融資。 乙 簽發之支票 雖 由 甲 背書 後
轉讓 予銀 行,因 甲 未依約 給 付票款 給乙 , 乙拒絕存入 票款而 退
票。債權 銀 行對 乙 提 起 清償票款之 訴 , 乙抗辯 理由 如 上所述,此
時 應如何處 理 ?
答:
依票據法第 13 條:票據債務人 ( 乙 ) 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
執票人 ( 債權 銀 行 ) 之前手 ( 背書人 甲 ) 所 存抗辯 之 事 由 ( 互 相 換
票 但甲 未依約 把 票款付 給乙 ) 對 抗 執票人 ( 債權 銀 行 ) 。 但 執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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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票據 出 於 惡 意者,不在此 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