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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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票據法與催收



                  再  參 考最高   法 院  50  年台  上 字 第  1659  號判決摘   要:票據行為
             既  為無因行為,       則  票據上之    請  求,票據債權人       既 無  庸 就其  原  因,

             即實   質關係   為  主張  及  舉  證。  惟  此  僅 就實  質關係  無 庸主張   及證明而
                                        ,即是否發票人所作成,依一
                               是否
             已  ,至該票據本 之  原則  ,  仍應  身 由執票人  真正  負責  。              般舉   證
             責任


             四、票據能力


                  係  指票據權利能      力 與票據行為能       力  之 總 稱。所謂票據權利能
             力  ,是指得為票據上權利義務之               主體  ,行使其權利或         負擔  其義務
             之資格。金融業者均具有法人資格,                   當然   得 享 有執票人之權利,
             要注意的是發票人、背書人或保證人,是否為                        民 法或   公司  法等一

             般私   法定義之權利能        力  人  外  ,  更  需具有票據行為能      力 時,所簽     署
             之票據    才 能收受     (  所謂票據行為能      力  是指得以    獨  立之意思,為有
             效票據行為之資格          ) ,  謹 就自  然  人與法人分   別 論述:

                    自
                 1.
                        人:有生
                                   的自
                       (
                    人  然 滿  二  十歲  )  命 及  已結婚  然  人, 之未成  皆  有票據權利能 人,  始  具有票據行為能 力  ,  但限  成  年
                                                  年
                 2.   力  ;受  監護宣告   (  前  身  為  禁治  產  宣告   (  )  民 者  除外 。   。
                                                         26)
                                                  力
                    法人:法人有權利能
                                         及行為能
                                       力
                 3.   非 法人  團體  : 設 有代表人及     管 理人者,有      當事   人能  力  。所
                    以,  應  由  董事長  或其他代表人以         團體  之名義所為之票據行
                    為,效   力始歸    於該  非  法人  團體  。此觀念對合        夥  、  獨  資商  號
     186
                    亦  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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