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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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票據法與催收
再 參 考最高 法 院 50 年台 上 字 第 1659 號判決摘 要:票據行為
既 為無因行為, 則 票據上之 請 求,票據債權人 既 無 庸 就其 原 因,
即實 質關係 為 主張 及 舉 證。 惟 此 僅 就實 質關係 無 庸主張 及證明而
,即是否發票人所作成,依一
是否
已 ,至該票據本 之 原則 , 仍應 身 由執票人 真正 負責 。 般舉 證
責任
四、票據能力
係 指票據權利能 力 與票據行為能 力 之 總 稱。所謂票據權利能
力 ,是指得為票據上權利義務之 主體 ,行使其權利或 負擔 其義務
之資格。金融業者均具有法人資格, 當然 得 享 有執票人之權利,
要注意的是發票人、背書人或保證人,是否為 民 法或 公司 法等一
般私 法定義之權利能 力 人 外 , 更 需具有票據行為能 力 時,所簽 署
之票據 才 能收受 ( 所謂票據行為能 力 是指得以 獨 立之意思,為有
效票據行為之資格 ) , 謹 就自 然 人與法人分 別 論述:
自
1.
人:有生
的自
(
人 然 滿 二 十歲 ) 命 及 已結婚 然 人, 之未成 皆 有票據權利能 人, 始 具有票據行為能 力 , 但限 成 年
年
2. 力 ;受 監護宣告 ( 前 身 為 禁治 產 宣告 ( ) 民 者 除外 。 。
26)
力
法人:法人有權利能
及行為能
力
3. 非 法人 團體 : 設 有代表人及 管 理人者,有 當事 人能 力 。所
以, 應 由 董事長 或其他代表人以 團體 之名義所為之票據行
為,效 力始歸 於該 非 法人 團體 。此觀念對合 夥 、 獨 資商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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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 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