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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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觀念



           權書,    甲  於借款日簽發前述本票供借款              銀  行收執。五      年後  無法依
           約 給  付時,借款     銀 行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向法       院聲請   本票  裁

           定,   卻  遭本票發票人以票據權利            已 因時效完成而       消  滅  為由提  起抗
           告 ,法   院裁  定  駁 回本票   裁 定之  聲請  ,  經 辦人員   如何處    理 ?

                答:


             1.   參 考 財 政  部  92.2.25  台 財融   字 第  0920000044  號令  :
                有  關 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               124  條、第    66  條第二  項
                準 用第   45  條規定:「     除  有以  特 約 縮短   或延  長外   ,提示期    間

                為發票日    起 六  個 月 內。」
                票據法    104  條第一   項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             限 內為行使
                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                     喪失追索     權。」因

                此,若債權     銀  行未於發票日       起 六 個 月  內為付款之提示,對發


                請

             2.   票人以  注意:  外  之票據債務人,將  喪失追索     權。
                票據法第     22  條第一   項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
                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           起  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               起
                算 ;三  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          消  滅 。」票據法第       120  條第二

                項 : ( 本票  ) 「未載到期日者,        視  為見票即付。」綜合上述            兩
                條文可知,發票人之          抗告   有理,因此,借款本票            雖  載有發票
                日等  絕  對必要記載     事項  ,  但 到期日   空白   ,而徵提     填  載到期日
                授權書,以備借款人未依約付款時,將到期日                         補 充記載完
                                                                              193
                                                         逾
                                                       算
                                                           三
                                                                ,借款人
                                                              年
                           本票
                      聲請
                成,而
                                 定之用。若自發票日
                                                     起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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