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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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觀念
權書, 甲 於借款日簽發前述本票供借款 銀 行收執。五 年後 無法依
約 給 付時,借款 銀 行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向法 院聲請 本票 裁
定, 卻 遭本票發票人以票據權利 已 因時效完成而 消 滅 為由提 起抗
告 ,法 院裁 定 駁 回本票 裁 定之 聲請 , 經 辦人員 如何處 理 ?
答:
1. 參 考 財 政 部 92.2.25 台 財融 字 第 0920000044 號令 :
有 關 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 124 條、第 66 條第二 項
準 用第 45 條規定:「 除 有以 特 約 縮短 或延 長外 ,提示期 間
為發票日 起 六 個 月 內。」
票據法 104 條第一 項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 限 內為行使
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 喪失追索 權。」因
此,若債權 銀 行未於發票日 起 六 個 月 內為付款之提示,對發
請
2. 票人以 注意: 外 之票據債務人,將 喪失追索 權。
票據法第 22 條第一 項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
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 起 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 起
算 ;三 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 消 滅 。」票據法第 120 條第二
項 : ( 本票 ) 「未載到期日者, 視 為見票即付。」綜合上述 兩
條文可知,發票人之 抗告 有理,因此,借款本票 雖 載有發票
日等 絕 對必要記載 事項 , 但 到期日 空白 ,而徵提 填 載到期日
授權書,以備借款人未依約付款時,將到期日 補 充記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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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
算
三
,借款人
年
本票
聲請
成,而
定之用。若自發票日
起
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