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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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說得更具體的是,個人或企業間,會藉由金融工具或金融商品,使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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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為擴大或增強,甚至是延伸至網路虛擬世界,使其信用的價值,多了一分

               價值,或是多了些時空的轉換價值。                                                             信用有價嗎?

                   傳統金融機構與個人或企業的信用往來,概分擔保與信用類型之各樣

               融資商品,金融機構對信用價值的評估,不外是要堅守授信五 P 原則(借款

               戶 People、資金用途 Purpose、還款財源 Payment、債權保障 Protection 及借

               款戶展望 Perspective)的誡命及強化貸後覆審與自行查核,以監測借款戶信
               用維持情形。

                   而信用延伸至網路虛擬世界,其主要的信用風險,是來自網路線上的

               信用借貸及線上支付行為!當然最典型的,則屬發展快速的中國大陸互聯

               網金融了,劉永斌先生所著「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指导」指出,中

               國大陸的借款人多已透過互聯網金融裡的 P2P 網路借貸(如:拍拍貸)、

               P2B 網路借貸、眾籌、第三方支付、移動互聯網金融、虛擬貨幣(如:比特

               幣)、大數據金融(如:阿里小貸)及金融超市等取得資金。以下簡述上開

               網路借貸與電子支付之資金移動模式如下:

                (1) P2P 網路借貸(peer to peer):透過互聯網平台的中介,為借款人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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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人提供相關訊息並促成借款協議;或是平台指定流轉人 先將資金出
                   借給借款人,之後流轉人再將已形成的債權轉讓給出借人的模式。

                (2) P2B 網路借貸(Person to Business):即融資主體在第三方公司創建具

                   有資質的網路平台上發布金融產品,投資主體根據融資主體需求(產品

                   類型、回報率、投資時限等),綜合判斷後進行投資,從而實現通過第

                   三方平台作為中介完成,是獨立於正規金融之外的直接投融資行為。



               1. 劉永斌先生所著「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防範實務指導」指出,在中國大陸互聯網體制中,流轉人為資金提供者,
                將資金提供給有需求得借款人,並簽訂借款合同,雙方依據約定對借款數額、借款時段、借款利息等履行各自
                的權利義務。流轉人依中國大陸的「合同法」可將於 P2P 借貸平台所取得債權,可全部或一部轉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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