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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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借貸或投資。該會除呼籲民眾特別注意這類新興商業型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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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警覺,避免權益受損外,經初步瞭解相關平臺業者之經營模式,可
能涉有下列適法性問題: 信用有價嗎?
一、平臺業者與貸與人約定可領取高額之利息,期滿時返還本金,並均
保證有固定利潤之收益;或不論借貸契約成立與否,事先收取貸與
人出借款項,且貸與人數係處於可隨時增加之狀態等經營型態,可
能涉及銀行法「吸收存款」行為。
二、平臺業者聲稱貸與人投資報酬率達 30.15%,借款利率經合理換算
可能高於民法第 205 條規定之法定最高週年利率,衡諸一般借款習
慣、金融市場動態等客觀標準,較常見金錢借貸之利息超出甚鉅,
顯非一般人於正常狀況下所能或所願負荷,可能涉有刑法「重利
罪」。
三、以高報酬、低成本、低風險等資訊,吸引民眾投資,可能涉有公平
交易法「廣告不實」行為。
四、由會員一對一放貸形成初始債權,再賣出由其他會員投資,輔以高
報酬吸引民眾投資,可能涉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多層次傳銷行為
之實施」。
為保護民眾權益,防範業者以撮合借貸或投資之名,行吸收社會大眾資
金之實,金管會再度呼籲及提醒民眾,於從事借貸或投資相關行為前,
應審慎查詢交易之真實性,並應具備風險意識,以免自身權益遭受損
害,若發現經營的業者有確實不法之事證,金管會將依法辦理,如涉及
刑事責任者,將依法移送檢調單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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