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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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借貸或投資。該會除呼籲民眾特別注意這類新興商業型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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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警覺,避免權益受損外,經初步瞭解相關平臺業者之經營模式,可

                   能涉有下列適法性問題:                                                              信用有價嗎?

                   一、平臺業者與貸與人約定可領取高額之利息,期滿時返還本金,並均

                        保證有固定利潤之收益;或不論借貸契約成立與否,事先收取貸與

                        人出借款項,且貸與人數係處於可隨時增加之狀態等經營型態,可

                        能涉及銀行法「吸收存款」行為。
                   二、平臺業者聲稱貸與人投資報酬率達 30.15%,借款利率經合理換算

                        可能高於民法第 205 條規定之法定最高週年利率,衡諸一般借款習

                        慣、金融市場動態等客觀標準,較常見金錢借貸之利息超出甚鉅,

                        顯非一般人於正常狀況下所能或所願負荷,可能涉有刑法「重利

                        罪」。

                   三、以高報酬、低成本、低風險等資訊,吸引民眾投資,可能涉有公平

                        交易法「廣告不實」行為。

                   四、由會員一對一放貸形成初始債權,再賣出由其他會員投資,輔以高

                        報酬吸引民眾投資,可能涉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多層次傳銷行為
                        之實施」。

                   為保護民眾權益,防範業者以撮合借貸或投資之名,行吸收社會大眾資

                   金之實,金管會再度呼籲及提醒民眾,於從事借貸或投資相關行為前,

                   應審慎查詢交易之真實性,並應具備風險意識,以免自身權益遭受損

                   害,若發現經營的業者有確實不法之事證,金管會將依法辦理,如涉及

                   刑事責任者,將依法移送檢調單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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