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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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管會於 2016 年 4 月 14 日針對近期國內陸續出現提供撮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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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借貸契約相關服務之平臺業者,引發各界關注其適法性、風險控管、
客戶權益維護等議題,金管會發布新聞稿說明如下: 信用有價嗎?
(1) 依我國現行法令,網路借貸業務(peer to peer network lending)目前
非屬金融監理法令所規範之特許業務,提供服務之平臺業者,亦非
金管會監理之金融機構。觀察國外發展經驗,網路借貸業務雖具有
發展空間,惟如欠缺適當管理及規範,易衍生各項問題及風險,故國
外對於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多已進行管理。金管會業成立專案小組,
針對網路借貸業務模式及為保護消費者可能的方案積極進行研議。
(2) 現行國內網路借貸平臺所從事業務,除撮合金錢借貸相關契約外,
尚包含資訊蒐集、資訊揭露、信用評等、資訊交換等資訊中介服務,
亦可能提供收付借貸本息款項之金流中介或債權催收等服務。為避
免網路借貸平臺之作業違反金融法令或其他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
金管會提醒平臺業者各項作業不得有以下之行為:
① 提供撮合借貸契約相關服務:不得涉及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
券」、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
行為。
② 提供資訊蒐集、資訊揭露、信用評等、資訊交換等服務:應符合
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
資料,並避免個人資料外洩等侵害權益事項。
③ 提供收付借貸本息款項金流中介服務:應符合消費借貸契約本旨
及網路借貸平臺服務性質,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社會大眾資金,
致涉及銀行法「收受存款」、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收受儲值
款項」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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