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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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票以交換勞務或非現金資產發行

                                  在少數情況下,公司發行股票時允許股東以現金以外之資產抵充

                             股款,如交換勞務 (律師費或諮詢顧問費)  或非現金資產 (土地、建築
                             物及設備),此時應依成本原則入帳,非現金交易中之成本為現金約當

                             價格。因此,以換出之普通股市價與取得交換勞務或非現金資產兩者
                             中,兩者市價較明確者作為入帳成本。

                                  假設律師協助居禮公司之設立,其相關設立服務費用$50,000 並接
                             受居禮公司發行 4,000 股每股面額$10 之普通股支付該帳單。由於勞務

                             交換當下股票並無市價,相對股票而言,$50,000 勞務價格市價較為明
                             確,因此居禮公司對於此交易分錄如下:



                                      開辦費                             5,000

                                          股本-普通股                                   4,000

                                          股份溢價-普通股                                 1,000


                                  相反地,假設禮明公司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面額為$10 之普通
                             股能以市價$13 在市場上出售,該公司發行 20,000 股普通股以交換售

                             價為$300,000 之土地。由於該公司之股票於公開市場上發行,其市價
                             較為明確,因此禮明公司之交易分錄如下:



                                      土地                            260,000

                                          股本-普通股                                  200,000
                                          股份溢價-普通股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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