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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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條文載明信託契約中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
人,依該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
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
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該條文說明了他
益信託的情況下,即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一人時,信託利益之
《高資產顧問篇》
產生,享有該利益者視為贈與,須核課贈與稅。
關於信託之規劃不課徵贈與稅之情況,規範於第五之二
條,信託財產於下述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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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徵贈與稅;「信託行為之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信託
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信託
高資產與顧問規劃
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
人間」、「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
益人間」、「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
與受託人間」。
有關運用信託作為資產之規劃,其核課遺產稅之規定於遺
贈稅法第三之二條中規範,「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
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信託關係存續
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
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其意義為若被繼承人生前定有遺囑,
依據遺囑期將財產成立信託,故被繼承人死亡在先,信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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