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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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調查局移送及個人檢舉資料:(1) 重大查緝案件、(2)

                     個人漏報租金、(3) 以人頭名義分散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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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 ) 其他相關政府機關:如投審會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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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十二個項目的資料,均會被傳輸至國稅局資料科,作

              為是否追補繳稅款之依據,然後核發「所得稅繳款書」、「贈

              與稅繳款書」或是「遺產稅繳款書」等。



              六、租稅規劃相關法令 ( 以所得稅、遺贈稅與
                    信託作說明 )


                  依據現行台灣之租稅規範,高淨值人士所面臨高額稅負種

              類為所得稅、贈與稅與遺產稅,上述三種稅負屬於國稅與直接

              稅,即該稅負無法再轉嫁予他人。接下來,將分別就所得稅、

              遺贈稅與信託的稅負規範來加以說明。


              ( 一 ) 所得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 1 條規範,我國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

              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的稅負為綜合所得稅,公司則為營利事
              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2 條規定:「凡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

              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

              稅」,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屬地主義,意指來自於中華民國的

              收入均需核課綜合所得稅。 公司所面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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