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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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時,應該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依據遺贈稅法第 13 條,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
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 2
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 高資產人士與租稅規劃
列稅率課徵之: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二、超
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
之百分之十五。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第 19 條為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
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
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
之十。 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
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
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
分之二十。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
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
與稅額。
( 三 ) 信託與遺贈法之規範
高淨值人士之資產規劃亦常運用信託作為資產保全與移轉
之運用,關於信託與贈與稅的核課規定於遺贈稅法第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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