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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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時,應該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依據遺贈稅法第 13 條,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

              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                                       2
              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                                        高資產人士與租稅規劃

              列稅率課徵之: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二、超

              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

              之百分之十五。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第 19 條為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

              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

              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
              之十。 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

              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

              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

              分之二十。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
              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

              與稅額。


              ( 三 ) 信託與遺贈法之規範


                  高淨值人士之資產規劃亦常運用信託作為資產保全與移轉
              之運用,關於信託與贈與稅的核課規定於遺贈稅法第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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