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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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於第 3 條:「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依本法規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總機構在境內者,應就境內及境外

               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總機構在境外僅就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採屬人主義,總

               機構在境內之企業,其境內及境外所得均須納入該稅負的核課

               規範;總機構於境外,僅就境內所得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資產顧問篇》
               ( 二 ) 遺產與贈與稅

                   我國遺產與贈與稅法第 1 條,規範遺贈財產的核課範圍,

     〡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
       第一篇
               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

     高資產與顧問規劃
               遺產稅」。
                   關於遺產稅的規範,核課對象若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

               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當其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

               內遺有財產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政府亦課徵遺產
               稅。遺產稅採「屬人主義」,即不論遺產位於何處均須申報繳

               納,由於其核課的主體為中華民國國民,亦指自然人之身分。

                   針對贈與稅的部份,遺贈與稅法第 3 條規定,凡經常居住

               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

               之財產作贈與者,應依該法規定,課徵贈與稅,若為經常居住
               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須就其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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