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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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個人持有或法人持有


                  資產持有身分的方式,一般有二種:一為個人,二為法

              人。前者為一般自然人最普遍持有資產之方式,例如一般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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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族完成人生中最重要的理財需求購買房屋,辦理房屋貸款,不
              動產很容易就登記在自然人名下。之後,每月該繳交貸款,每                                        個人資產法人化之規劃

              年該繳的稅,也很單純。 或是,有了換屋的需求,再新買房

              子,賣掉了舊房子,一樣會是自然人持有。

                  但當資產到達一定規模時,為了管理方便、稅務層面以及
              其他的考量,資產可能改由法人持有。甚至也有在一開始購買

              的時候,就先規劃好以法人持有,以利日後的管理。

                  法人化後之資產,並不改變資產的樣貌,只是在於法定持

              有者身分的不同,衍生法律稅務上的規範也不同。那麼,同樣
              的也可以進一步思考另一個問題,資產是否可以改為由外資持

              有?或是由國內法人先持有,其控股的股東有自然人、國內法

              人、或境外法人。如此的規劃及安排,均有其資產管理層面上
              一定之目的與運用考量。

                  所以,以資產法人化的觀點來看,法人化之種類可以分

              為,國內法人與境外法人。國內法人之幕後股東結構又可分為

              三種情形,即自然人股東、國內法人股東、境外法人股東。所

              以,以總分類來說,資產之持有情況,可分為五種情況,一為
              自然人,二為國內法人+自然人 ( 幕後控股股東 ),三是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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