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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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所得稅。

                  若以境外公司直接控股主體公司,依僑外法人投資經核准

              者,其取得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所分配股利或合夥人應分配盈
              餘應納之所得稅,由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

              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百分之二十。境外公司透過投審會合法                                       3
                                                                                 個人資產法人化之規劃
              申請設立國內投資公司,再由投資公司投資主體公司 ( 實質營

              運公司 ),當主體公司盈餘或股利分配予國內投資公司時,國
              內投資公司不用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內投資公司將盈餘分

              配與境外公司時,與自然人為股東一樣,有租稅遞延的情形,

              或是分配至海外的盈餘將有稀釋的情況。
                  國內投資公司的利潤或盈餘申報情況,依據所得稅法第 83

              條之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

              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

              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投資公司本身

              的利潤,如果未提示帳簿及表報的狀況下,稅率以同業利潤率
              作為核課標準。

                  故以自然人、國內投資公司以及境外公司直接持有主體公

              司的控股方式,其個人稅負、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盈餘分配的

              稅負因身分別的差異所依循之課稅方式不同。境外公司直接控
              股主體公司或,或是由國內投資公司直接控股主體公司,盈餘

              分配的稅負情況有差異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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