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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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港、新加坡與中國之情況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稅務服務合夥人陳麗媛會計
師指出,2017 年 1 月 1 日開始有更多的國家開始採行 CRS,
以香港及新加坡為例,兩地主管機關早於 2015 年即高度關注
CRS,其當地法規已分別於 2016 年 6 月及 12 月間立法完成,
充分展現其鞏固該二國家 / 地區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決心。
《高資產顧問篇》
以香港及新加坡而言,金融機構於 2017 年 1 月 1 日開始
實施符合 CRS 的新戶審查程序,並需將被判定為他國稅務居
〡 民身份的資訊提交給當地稅局。 具體而言,所有 2017 年 1 月
第三篇
1 日後新開立的帳戶須提供自我聲明 (self-certification forms),
國際 由帳戶持有人自行聲明其稅務居民身分。 至於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已開立的既有帳戶,金融機構將依據其留存的帳戶持有
CRS 規範、反避稅條款與公司特別法
人資訊,搜尋特定「身分指標」,以判斷該帳戶是否為他國的
稅務居民;若有必要,金融機構可能會向帳戶持有人釐清,要
求其提供自我聲明。所謂「身分指標」與 FATCA 概念類似,
針對個人帳戶持有人包含其留存的各項聯繫資訊、及被授權人
所在地等。香港與新加坡目前均已全面實施。
大陸亦已宣示參與 CRS,原訂 2017 年 1 月 1 日開始採
行,但目前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仍僅公告法規草案,正式實施日
期延後,於完成法規後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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