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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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金融機構之範圍
                  應申報之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 ( 如銀行 )、保管機構 ( 如
                                                                                 國際
              證券 )、投資實體 ( 如基金 ) 及特定保險公司 ( 如壽險 ) 等。
                                                                                 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共同申報標準之認識  CRS
              ( 二 ) 應申報帳戶


                  包含個人及實體 ( 非個人帳戶 )。金融帳戶包含存款帳戶、
              保管帳戶、股權及債權及具現金價值之保險合約及年金合約。


              ( 三 ) Know Your Customer (KYC)/Anti-Money

                     Laundering (AML) 制度

                  辨認應申報之帳戶,取得帳戶持有人自我聲明及相關應申

              報之資訊。


              ( 四 ) 應申報項目

                 1. 帳戶餘額

                 2. 投資收益 ( 利息、股利、特定保險合約、年金等 )

                 3. 出售金融資產價金 (sale process from fi nancial assets)


                  實施 CRS 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層面,由於 CRS 資訊交換大
              部份工作需仰賴金融機構的資訊提供,包括盡職調查與申報義

              務,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範圍與涉及層面也相當的廣泛,包括內

              控制度、法令遵循及業務開發等。如下述之影響及概述可作為
              觀察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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