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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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識 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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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國際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指的是各協議國           CRS
                                                                                 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共同申報標準之認識
              內的金融機構會將客戶的金融資產情況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
              機關之間再做資訊交換動作,此舉將讓許多投資人的海外資產

              無所遁形。

                  CRS 的實施種類,首先各租稅管轄區之政府須簽署多邊
              稅務行政互助公約 (The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 the Convention),進一步簽署主管機

              構協定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 以進行交換。

              CAA 可分為「多邊」與「雙邊」,前者是指簽署一份租稅管

              轄區的協定,及可針對此所有管轄區進行交換;後者是指管轄
              區內互相簽定,由諦約雙方進行交換。CRS 的實施時程可分為

              第一波及第二波遵循之管轄區,執行與申報時間約有一年的時

              間差異。 以開曼群島於 2017 年進行首次的資料交換,與香港
              於 2018 年進行首次的訊息交換。 比較這二年,遵循之過程如

              下。



              CRS 第一波遵循管轄區,以開曼群島為例:

                2016/01/01   開始遵循 CRS


                2016/12/31   完成既有高淨值個人帳戶之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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