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NO.118銀行家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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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方針一概要說明
                     提案              1. 使用者參與              2. 行銷型無形資產                3. 顯著經濟活動
 從數位稅課稅趨勢        共同點            ●  新的「課稅權」                                      ●  關注企業整體全球利潤
                                ●  讓使用者/客戶所在國家有更多課稅權       ●  考慮脫離常規交易原則
                                ●  不以實體存在為課稅連結性之基礎
 談國際租稅新方向        三大共同基礎         ● 利潤決定及分配    ● 新的課稅連結性規定    ● 施行面議題
                 及待討論主題



              戶群及其他行銷型無形資產,但在該地所產生之                            為,利潤仍舊有可能被移轉至低稅或免稅地
              利潤,卻不需課稅或僅有少數利潤需課稅之情                             區,故 OECD 在公開徵稿中說明方針二即是
              形,故此提案不僅適用於高度數位化企業,亦適                            為解決此問題而提出。OECD 認為,方針一與
              用於交易模式涉及LRD之企業。                                  方針二儘管看似不同,但其實互有關聯,因
                  行銷型無形資產定義與OECD的移轉訂價指                         為數位化經濟加劇其餘 BEPS 議題。然而,方
              導原則裡的定義一致,故包含客戶名單、品牌或                            針二並非僅侷限於涉及數位化之情況。又,

              商標名。主張者認為,行銷型無形資產和市場所                            此方針之一方面是希望藉此降低各國政府訂
              在地租稅管轄區存在本質上的功能連結(即透過                            定低稅或免稅稅制的動機,另一方面是為防
              市場所在地客戶的想法或行為而在當地創造行銷                            止國際間減稅競賽(Race  to  the  Bottom)及
              型無形資產),故市場所在國家對於與行銷型無                            實行單方面有害稅收公平的措施。方針二主
              形資產及其所伴隨之風險相關的全部或部分非例                            要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利潤納入原則」
              行性利潤具有課稅權。在此提案下,利潤分配方                           (Income  Inclusion  Rule),第二部分為「稅
              式首先是依據傳統常規交易原則計算企業的例                             基侵蝕付款課稅原則」(Tax on Base Eroding

              行性利潤。企業總利潤扣除例行性利潤後的剩                             Payments  Rule)。 稅 基 侵 蝕 付 款 課 稅 原 則
              餘利潤將分為「可歸屬於行銷型無形資產及其伴                            又可分為「低稅率所得原則」(Undertaxed
              隨風險」和「不可歸屬於行銷型無形資產及其伴                            Payments  Rule)和「需課稅原則」(Subject
              隨風險」的剩餘利潤。是否可歸屬於行銷型無形                            to  Tax  Rule)。OECD 在公開徵稿中說明收
              資產的剩餘利潤計算可依照「剩餘利潤分割法」                            入納入原則優先適用於稅基侵蝕付款課稅原
             (Residual Profit Split Approach)或傳統的常規交易          則,大部分回覆徵稿者也認同 OECD 適用順序
              原則。此提案之剩餘利潤分割法是基於成本加成                            的想法。
              法(Cost-Based Method)或公式計算法(例如:使                       利潤納 入原則是 指,當外 國分公司 或
              用固定貢獻比例,Formula-Based Method)計算出                 受控個體之利潤在機構或居住管轄區的實質

              可歸屬於行銷型無形資產的剩餘利潤,再將此部                            稅率低於最低稅率標準時,總公司或控股公
              分利潤根據「議定好之分配指標」,如營業收入,                           司居住管轄區應將此部分利潤納入總公司或
              分配至各市場所在地租稅管轄區。                                  控股公司之利潤並加以課稅,此為利潤納入
                                                               原則。利潤納入原則是為補充受控外國公司
              數位化經濟加劇其餘BEPS議題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 CFC)規定,並非
                                                               要取代CFC規定。(本文作者為資誠會計事務所
                  BEPS 計 劃之後,國際間有部分國家認                         執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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