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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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轉上市 8






            (一)上櫃公司提出申請

                 上櫃公司應填具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必要文件,向證交所提出

            申請。 其中,與一般上市案件之申請書件最大不同處,就是不須檢附

            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函件、會計師及證券承銷商之工作底稿,惟仍
            須提供證券承銷商評估不宜上市條款之工作底稿。


            (二)書面審查

                 證交所承辦人員於受理申請案件後,就申請文件及其附件進行書

            面審查,不須簽請外部產業專家及外部財會、法律專家出具意見書。
            原則上,不進行實地審查,除非經理部門認為有必要者,得簽報證交

            所總經理核准後,執行實地查核並提報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經理部門決議

                 收件後一個月內由證交所經理部門決議,若遇有特殊情形者,經

            理部門得基於審查之需要或申請上市公司之請求,簽報證交所總經理
            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限,因申請公司之請求而延長之審查期限以一個

            月為限。 經經理部門決議同意上市者,提報董事會核議;決議不同意
            上市,再經證交所副總經理召集相關人員重新審議,並於必要時邀請

            申請公司及證券承銷商說明後,亦決議不同意上市者,得簽請證交所

            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

            (四)董事會核議、( 五 ) 主管機關核准上市、( 六 ) 上市掛牌之相

                   關審查作業與程序,均與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相同,請參
                   照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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