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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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轉上市 8






            上市之審查準則及作業程序,簡化申請書件、免除上市備查函及承銷

            商輔導等繁瑣作業,大幅節省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之時間及費用,激
            勵上櫃公司轉上市之意願。 再者,初期採行批次受理、審查、報核及

            批次轉上市掛牌之機制,作業程序極具效率,自 2000 年至 2003 年間,

            每年均有數十家上櫃公司同時轉上市掛牌。
                 隨著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之運作日益順暢,加上申請初次上市及

            上櫃轉上市兩套制度同時併行,增加申請及審查之複雜度,因此,證

            交所於 2004 年底廢止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掛牌之相關規範,將其精神
            整併至初次申請上市之相關規範中,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

            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等,俾使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與發行公司初次
            申請上市皆可依循同一套規範準則。

                 2007 年 10 月,證交所再次簡化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之審查程序,
            改善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之法制環境及架構,以持續推動優良上櫃公

            司加入集中市場之列,包括放寬上櫃轉上市前之股權分散方式;原則

            上豁免股票集保期間已屆滿者之集保義務;簡化申請書件,除了承銷
            商不宜上市條款之評估以外,得免除檢送會計師、承銷商工作底稿;

            簡化審查制度,以書面審查為主,免除實地審查,免提報上市審議委
            員會。

                 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之流程簡化,不侷限於國內企業,2014 年 6

            月證交所公告修訂外國企業第一上櫃轉申請第一上市之審查準則及作
            業程序,包括免適用六個月證券商輔導期間、免提報上市審議委員會、

            股票集保期間及公開銷售之相關規定等,均比照國內企業上櫃轉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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