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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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審查原則,使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之審認條件趨於一致,維持
市場延續精神,同時簡化申請流程以提升第一上櫃公司申請轉第一上
市之意願。
進一步觀察近十幾年來上櫃公司轉上市之家數,除了 2000 年至
2003 年因證交所採行批次審查機制,每年呈現數十家上櫃公司轉上市
之盛況,以及 2007 年至 2008 年因證交所簡化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之
審查程序,每年約十幾家上櫃公司轉上市之外,其餘各年上櫃公司轉
上市掛牌之家數僅有個位數。
第二節 申請條件及流程
一、申請條件
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之基本門檻,與一般發行公司申請初次上市
之條件大致相同,包括設立年限、資本額及獲利能力等,惟股票集中
保管與股權分散標準之相關規定略有不同,如下說明:
(一)股票集中保管
以集保對象來看,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時,須依以下規定辦理股
票集中保管 ( 但不適用提交集保股票之總計比率規定 ):
1. 上櫃集保期屆滿前申請上市
依櫃買中心規定辦理上櫃股票集中保管期間尚未屆滿前即提出
上市申請之上櫃公司,其申請上市時符合上市審查準則規定之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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