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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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轉上市 8






                對象,除了已於上櫃期間提交股票集中保管之人員,應繼續辦理股

                票集中保管至原上櫃股票集中保管期間屆滿為止之外,其餘人員亦
                應依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2. 上櫃集保期屆滿後申請上市

                    已依櫃買中心規定辦理上櫃股票集中保管期限屆滿後申請上市
                之上櫃公司,除了證交所認有必要者外,其申請上市時符合上市審

                查準則規定之集保對象,原則上得免除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二)股權分散標準

                 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時,如未符合上市審查準則之股權分散規定
            標準,須將不足股權分散之數額,委託證券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

            且不受發行公司申請初次上市之提撥比率之限制;惟其不足之股數未

            達 200 萬股或實收資本額 1% 者,得免提出公開銷售,並於上市掛牌
            買賣前,達到股權分散之標準。

                 至於第一上櫃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申請資格,同樣比照外國

            企業初次申請第一上市之條件辦理,惟無須主辦證券商輔導滿六個月,
            但外國發行人自海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終止上市後已逾六個

            月者不適用。


            二、申請流程


                 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之流程,經證交所簡化相關審查程序後,目

            前採書面審查為主,免除實地審查及免提上市審議委員會,相較於一
            般發行公司申請初次上市之審查流程更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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