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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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境  外基金管理辦法內容         觀 之,   計 分 總 則  、 境 外基金之     總  代  理

                     人及  銷 售機構、     境  外基金之    募集  與  銷 售、  境 外基金之     私募   及  附  則  等
                     共  5  章  59  條。其  中 境 外基金之   募集  與 銷  售之  資格  條 件 如  下:


                       1.   境  外基金  從 事  衍  生 性 商 品交  易 , 持 有 未  沖 銷 多 頭 部  位 價值  之 總

                          金  額 ,不得   超 過 該  境 外基金   淨 資 產  價值  之  15%  ; 持 有 未 沖 銷 空
                          頭  部  位 價值  之  總 金 額 不得  超 過 該 境 外基金所    持 有之相對應有       價

                          證  券 總 市 值 。

                       2.   境 外基金不得    投資  於 黃 金、   商 品  現 貨 及不動產。
                       3.   境  外基金  投資  以  下  有 價證  券者,其    占  該  境 外基金  總  投資  之  比

                          率  , 合計  不得  超 過  該 境 外基金   淨 資  產 價值  之  10%  。

                           •   大 陸 地 區 證  券市  場 之有  價證   券。

                           •   香港  或  澳  門  地 區 證  券市  場  由  大 陸 地  區  政  府  或公司  發  行或
                               經理之有    價證   券。

                           •   恆  生  香港  中資   企  業指   數   (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   成分股公司所   發 行之有    價證  券。
                           •   香港  或  澳  門  地 區 證  券交  易  市  場 由 大  陸  地  區  政 府 、公司  直

                               接  或間  接持  有股權達       30%  以上之公司所       發  行之有   價證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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