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信託小辭典
P. 314
按 境 外基金管理辦法內容 觀 之, 計 分 總 則 、 境 外基金之 總 代 理
人及 銷 售機構、 境 外基金之 募集 與 銷 售、 境 外基金之 私募 及 附 則 等
共 5 章 59 條。其 中 境 外基金之 募集 與 銷 售之 資格 條 件 如 下:
1. 境 外基金 從 事 衍 生 性 商 品交 易 , 持 有 未 沖 銷 多 頭 部 位 價值 之 總
金 額 ,不得 超 過 該 境 外基金 淨 資 產 價值 之 15% ; 持 有 未 沖 銷 空
頭 部 位 價值 之 總 金 額 不得 超 過 該 境 外基金所 持 有之相對應有 價
證 券 總 市 值 。
2. 境 外基金不得 投資 於 黃 金、 商 品 現 貨 及不動產。
3. 境 外基金 投資 以 下 有 價證 券者,其 占 該 境 外基金 總 投資 之 比
率 , 合計 不得 超 過 該 境 外基金 淨 資 產 價值 之 10% 。
• 大 陸 地 區 證 券市 場 之有 價證 券。
• 香港 或 澳 門 地 區 證 券市 場 由 大 陸 地 區 政 府 或公司 發 行或
經理之有 價證 券。
• 恆 生 香港 中資 企 業指 數 (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 成分股公司所 發 行之有 價證 券。
• 香港 或 澳 門 地 區 證 券交 易 市 場 由 大 陸 地 區 政 府 、公司 直
接 或間 接持 有股權達 30% 以上之公司所 發 行之有 價證
券。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