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4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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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證券化法令彙編 際 分 配時 , 併入 分 配年度 所得額,依所
受益證券,其信託利益於實
得稅法課稅。
【相關函令】
一、不動產信託移轉時約定需於到期日前付款取回者無須計算其處
分損益
財政部 93.12.9 台財稅字第 09304562430 號函
××
主 旨: 稱 委託人 建設股份 ) 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有 限 公司 暨 ○○ 建設股份 ( 以下 有 限 公司 ( 以下 之規 簡
本條例
)
簡稱
架
股份
有
以下
簡稱
( 定, 採 特 殊 目的信託 ) 信託 構,將其所 與○○商業銀行 擁 有之 ×× 商業大 限 公司 樓
讓
信託財產
( 以下 簡稱 受託機構 ) 以發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所
衍 生 之稅務 處 理 疑義 乙案。
說 明:
三、本案於特 殊 目的信託 架 構下,為 達到風險 隔離 及保 護 受益
證券持有人之目的,將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機構,惟依不
動產資產信託 契約約 定,委託人需於 預 定 到 期 日 前 3 日 ,
依合 約約 定支 付 價金, 取回 不動產, 故 信託財產之移轉應
類
入
金收
之受益權
於移轉不動產 屬融資行為,無 時 , 須 計算信託財產之 租 處 分 損 益。 另 委託人 併 同
經將信託期間
已
移轉予受託機構,委託人應於信託期間內 逐 年認 列 處 分 租
金收 入 受益權之所得,依法課 徵 營利事業所得稅。為 正 確
計算 各年度處 分 租 金收 入 受益權之所得額,委託人得以受
託機構 出 具之信託 報告 所 載 之 租 金收 入 總額, 減除 為 獲 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