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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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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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GE.46 問題 不同 ( 註:該 問題 之情況為三部 獨立 之 卡 車,
被視為非屬同一運 輸工具 ) ,在此係三 輛 貨車車 皮掛 載於同一
列 火 車 ; 據此原理,運送單據顯示數 輛 貨車車 皮掛 載於同一列
火 車且為同一 班次 ,將不構成分裝, 因 該等車 皮 為同一運 輸工
具 之一部分。
【附註:倘一 卡車 附 隨 一 尾車 視為同一運 輸工具 ,不視為分裝。
“
Dispatch by a truck with a trai
shipment. The truck and trailer ler does not constitute a partial
are considered one means of
conveyance.” —摘 錄自 ICC DCI Vol.6 No.2, Apr.-Jun. 2000 】
有關提單由承攬運送人簽署之問題
【問題摘述】 問題 一 :一 跟 單信用狀要求 清潔 且已裝船提單,另規定:
運送人簽發之運送單據不
由
“Transport document
issued by freight forwarder not acceptable”
據標 承攬 題 為: “FBL BIFA Negotiable FIATA Multimodal Transport 予接 受 , 隨 後提示之運送單
Bill of Lading” ,而簽發人表明 “as carrier” 。
此運送單據以信用狀載明之條件 “ 由 承攬 運送人簽發之運
送單據不 予接 受 ” 為理由被 拒絕 ,開狀 銀行主張 , 承攬 運送人
雖 以運送人 身 份簽發,但 因 信用狀已明確規定 “ 由 承攬 運送人
簽發之運送單據不 予接 受 ” ,此規定將 優 於 UCP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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