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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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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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0.GE.46  問題   不同   (  註:該  問題   之情況為三部        獨立  之  卡  車,

            被視為非屬同一運           輸工具    )  ,在此係三    輛  貨車車    皮掛  載於同一
            列  火 車  ;  據此原理,運送單據顯示數              輛 貨車車    皮掛  載於同一列

            火  車且為同一      班次  ,將不構成分裝,           因 該等車    皮  為同一運    輸工
            具  之一部分。

            【附註:倘一       卡車   附  隨  一  尾車  視為同一運    輸工具   ,不視為分裝。
            “
             Dispatch by a truck with a trai
            shipment. The truck and trailer   ler does not constitute a partial
                                             are considered one means of
            conveyance.”  —摘  錄自  ICC DCI Vol.6 No.2, Apr.-Jun. 2000  】


                 有關提單由承攬運送人簽署之問題


            【問題摘述】   問題  一  :一  跟  單信用狀要求   清潔   且已裝船提單,另規定:




                    運送人簽發之運送單據不
            由
                                                      “Transport document
            issued by freight forwarder not acceptable”
            據標  承攬 題 為:  “FBL BIFA Negotiable FIATA Multimodal Transport   予接  受  ,  隨  後提示之運送單
            Bill of Lading”  ,而簽發人表明      “as carrier”  。

                 此運送單據以信用狀載明之條件                  “  由  承攬  運送人簽發之運
            送單據不      予接  受  ”  為理由被   拒絕   ,開狀   銀行主張      ,  承攬  運送人

            雖  以運送人     身  份簽發,但      因  信用狀已明確規定          “  由  承攬  運送人
            簽發之運送單據不          予接   受 ”  ,此規定將    優  於  UCP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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