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1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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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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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信用狀明確規定受貨人                (  或  託  運人  )   須為受  益  人,否

            則依據     UCP500  第  31  條  iii  項   (UCP600  為第  14  條  k  項  )   之規
            定,允許受貨人          (  或  託  運人  )   為受  益 人以外之第三者。      ( 註二  十

            三  )

                 清潔運送單據


            【問題摘述】


                 某進口    商  向國  外  採購乳化劑      (EMULSIFYING AGENT)       一
            批  , 進口  單據   寄到  ,開狀    銀行通知進口        商來  還  款及  贖  單,  進口

            商經   檢  視單據,發      現  提單上列有      “CORROSIVE LIQUID NOS”
            (  腐蝕性液體     ) ,認為構成不      清潔   提單,要求開狀         銀行拒    付,開

            狀  銀行  國  則認為,提單縱列有該  付,  致雙  文 字,亦不構成瑕疵,  糾紛  ,  引起訴訟  是  否構成不 進口乳  不
                                                                 故主張
                                                                 。
               對
                   外
            能
                                          方發生
                     押匯銀行拒
                 之提單上,標示
            化劑
                                 “CORROSIVE LIQUID NOS”
            清潔
            【分析與結論】   提單之單據瑕疵,而得       主張拒    付  ?

                 依據   UCP500   第  32  條  a  項  (  註:  UCP600  為第  27  條  )   之
            規定,對於       清潔  提單之定     義  為:  清潔   運送單據係指未載有明示

            貨物及    /  或包裝有瑕疵狀況之條款或註記之運送單據。
                 至  於提單上列有       “CORROSIVE LIQUID NOS”       應屬   額  外  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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