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1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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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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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信用狀明確規定受貨人 ( 或 託 運人 ) 須為受 益 人,否
則依據 UCP500 第 31 條 iii 項 (UCP600 為第 14 條 k 項 ) 之規
定,允許受貨人 ( 或 託 運人 ) 為受 益 人以外之第三者。 ( 註二 十
三 )
清潔運送單據
【問題摘述】
某進口 商 向國 外 採購乳化劑 (EMULSIFYING AGENT) 一
批 , 進口 單據 寄到 ,開狀 銀行通知進口 商來 還 款及 贖 單, 進口
商經 檢 視單據,發 現 提單上列有 “CORROSIVE LIQUID NOS”
( 腐蝕性液體 ) ,認為構成不 清潔 提單,要求開狀 銀行拒 付,開
狀 銀行 國 則認為,提單縱列有該 付, 致雙 文 字,亦不構成瑕疵, 糾紛 , 引起訴訟 是 否構成不 進口乳 不
故主張
。
對
外
能
方發生
押匯銀行拒
之提單上,標示
化劑
“CORROSIVE LIQUID NOS”
清潔
【分析與結論】 提單之單據瑕疵,而得 主張拒 付 ?
依據 UCP500 第 32 條 a 項 ( 註: UCP600 為第 27 條 ) 之
規定,對於 清潔 提單之定 義 為: 清潔 運送單據係指未載有明示
貨物及 / 或包裝有瑕疵狀況之條款或註記之運送單據。
至 於提單上列有 “CORROSIVE LIQUID NOS” 應屬 額 外 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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