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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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4. 表明信用狀規定之裝載港及卸貨港。
【註 1 :依據 UCP600 第 22 條 a 項 iii 款之規定,卸貨港
亦得以信用狀敘明之港口範圍或地理區域顯示。】
【註 2 :在信用狀要求一顯示貨物從 “Chinese Port” 裝運之
傭船提單時,則傭船提單之裝載港欄位內應顯示一確定
之港名,而非諸如 “Chinese Port” 之陳述,在傭船提單簽
發時,與卸貨港之情形相反裝載港應已知悉,在船舶實
際駛抵交貨國家之水域前,卸貨港則不須被知悉。 ( 註二
十八 ) 】
5. 依信用狀之規定填註收貨人。
6. 表明係依據「傭船契約 (Charter Party) 」簽發或標示係
傭船提單。
7. 未載有明示貨物及 / 或包裝有瑕疵狀況之條款,且除信
用狀另有規定外,不得表明貨物裝載或將裝載於甲板
上。
對貨物之說明不得與商業發票上貨物之說明有所抵
9. 8. 觸。
傭船提單僅包含信用狀所規定之貨物。
10. 已裝船之傭船提單之簽發日或傭船提單之裝載註記日
期不得遲於信用狀所規定之最遲裝運日期。
11. 單據須在規定之期限 ( 註:依信用狀之規定或 UCP600
第 14 條 c 項所訂之提示期限 ) 內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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