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進出口外匯實務
P. 338

進出口外匯實務



                 4.   表明信用狀規定之裝載港及卸貨港。

                    【註   1 :依據   UCP600  第  22  條  a  項  iii  款之規定,卸貨港
                    亦得以信用狀敘明之港口範圍或地理區域顯示。】

                    【註   2 :在信用狀要求一顯示貨物從              “Chinese Port”  裝運之
                    傭船提單時,則傭船提單之裝載港欄位內應顯示一確定

                    之港名,而非諸如          “Chinese Port”  之陳述,在傭船提單簽
                    發時,與卸貨港之情形相反裝載港應已知悉,在船舶實

                    際駛抵交貨國家之水域前,卸貨港則不須被知悉。                          ( 註二
                    十八  ) 】

                 5.   依信用狀之規定填註收貨人。
                 6.   表明係依據「傭船契約            (Charter Party)  」簽發或標示係

                    傭船提單。
                 7.   未載有明示貨物及         /  或包裝有瑕疵狀況之條款,且除信

                    用狀另有規定外,不得表明貨物裝載或將裝載於甲板
                    上。

                    對貨物之說明不得與商業發票上貨物之說明有所抵



                 9.  8.   觸。
                    傭船提單僅包含信用狀所規定之貨物。
                 10.  已裝船之傭船提單之簽發日或傭船提單之裝載註記日

                    期不得遲於信用狀所規定之最遲裝運日期。
                 11.  單據須在規定之期限           (  註:依信用狀之規定或           UCP600

                    第  14  條  c  項所訂之提示期限       )   內提示。


         328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