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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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先查核運送單據上之裝船日,再依出口地至台灣之合理

                   航程,以研判船舶抵港與否,必要時可以聯繫船公司查
                   證,而選擇優良客戶審慎辦理,惟最長期限不得逾進口

                   單據到單後三十天。


            (二)進口單據到單通知客戶,應於十五日內辦理贖單手續,
                   倘逾十五日位贖單,而貨物已抵埠,應積極催促客戶贖
                   單,以免貨物在海關倉庫擱置過久致產生鉅額倉租,或

                   發生意外,甚至因擱置過久被海關拍賣處分,致影響開

                   狀銀行之債權確保,甚至喪失債權確保。

            (三)若進口商僅係一時之財務困難,可洽進口商同意並報總

                   行核准後,派員或指定報關行會同辦理報關提貨手續,
                   關稅、倉租等費用由進口客戶支付,將貨物提出存入開

                   狀銀行指定之倉庫,並辦理質權設定後,催促其限期還
                   款,或要求其另行提供擔保品申請核貸擔保放款,藉以




            (四)處分貨品  贖單。


                 倘  估計值   得  代墊  關  稅  、  倉租  及  必  要  費  用向  海  關提貨處分

            者,得    報  經  總  行核  准  後,依經   濟部  國  貿局   59.8.17.(59)   國  貿  四
            發  字  第  7415  號函  規定,將進口        融資契約      書  影本  、  授  權書  影

            本  , 連  同  輸 入  許  可 證  及  相 關  運  送單據,  函  送經  濟部  國  貿局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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