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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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先查核運送單據上之裝船日,再依出口地至台灣之合理
航程,以研判船舶抵港與否,必要時可以聯繫船公司查
證,而選擇優良客戶審慎辦理,惟最長期限不得逾進口
單據到單後三十天。
(二)進口單據到單通知客戶,應於十五日內辦理贖單手續,
倘逾十五日位贖單,而貨物已抵埠,應積極催促客戶贖
單,以免貨物在海關倉庫擱置過久致產生鉅額倉租,或
發生意外,甚至因擱置過久被海關拍賣處分,致影響開
狀銀行之債權確保,甚至喪失債權確保。
(三)若進口商僅係一時之財務困難,可洽進口商同意並報總
行核准後,派員或指定報關行會同辦理報關提貨手續,
關稅、倉租等費用由進口客戶支付,將貨物提出存入開
狀銀行指定之倉庫,並辦理質權設定後,催促其限期還
款,或要求其另行提供擔保品申請核貸擔保放款,藉以
(四)處分貨品 贖單。
倘 估計值 得 代墊 關 稅 、 倉租 及 必 要 費 用向 海 關提貨處分
者,得 報 經 總 行核 准 後,依經 濟部 國 貿局 59.8.17.(59) 國 貿 四
發 字 第 7415 號函 規定,將進口 融資契約 書 影本 、 授 權書 影
本 , 連 同 輸 入 許 可 證 及 相 關 運 送單據, 函 送經 濟部 國 貿局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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