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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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第一節  信用狀通知及轉讓




            一、前言


                 以信用狀為出口貨款之清償工具之作業流程,始於信用狀
            之通知,其附屬之作業尚包含信用狀之保兌及轉讓,但信用狀

            之通知、保兌或轉讓,與出口押匯並不必然係於同一銀行辦

            理,例如:依據          UCP600  第  9  條  a  項之規定,非保兌銀行之通
            知銀行對其所通知之信用狀不負任何兌付或讓購之義務,亦即
            通知銀行並無對其所通知之信用狀為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義

            務、承兌或讓購之義務              (  註一  ) 。因此,有關全部之出口信用狀

            作業程序應將信用狀通知、保兌、轉讓、款項讓與及轉開信用
            狀,與出口押匯分別敘述。



            二、信用狀通知
            (一)信用狀之開發方式


                 信用狀之開發可利用電傳                (teletransmission  ,含  SWIFT)

            及郵寄     (airmail)   等方式開發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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