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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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第一節 信用狀通知及轉讓
一、前言
以信用狀為出口貨款之清償工具之作業流程,始於信用狀
之通知,其附屬之作業尚包含信用狀之保兌及轉讓,但信用狀
之通知、保兌或轉讓,與出口押匯並不必然係於同一銀行辦
理,例如:依據 UCP600 第 9 條 a 項之規定,非保兌銀行之通
知銀行對其所通知之信用狀不負任何兌付或讓購之義務,亦即
通知銀行並無對其所通知之信用狀為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義
務、承兌或讓購之義務 ( 註一 ) 。因此,有關全部之出口信用狀
作業程序應將信用狀通知、保兌、轉讓、款項讓與及轉開信用
狀,與出口押匯分別敘述。
二、信用狀通知
(一)信用狀之開發方式
信用狀之開發可利用電傳 (teletransmission ,含 SWIFT)
及郵寄 (airmail) 等方式開發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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